●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政府組織建設項目按成本價銷售
●申請人按住房困難程度等因素進行輪候
●購買其他住房的由政府回購經濟適用房
今后,關于經濟適用房建筑面積等指標我省將執行新規。全省所有設區市經濟適用房單套建筑面積須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之前與此規定相左的地方性法規須重新修訂執行。
省政府辦公廳20日轉發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對我省經濟適用房建設提出指導性意見,要求各地立即建立健全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申請、審核、公示、輪候、準入及退出制度,嚴格執行價格審核管理和上市轉讓規定,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區位布局應考慮交通便利
據介紹,我省各地之前在經濟適用房的套型面積上沒有統一要求。根據《通知》,今后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必須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同時,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區位布局還需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政府建設項目須零利潤銷售
關于經濟適用房出售中的利潤比例一直沒有明確要求。根據《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房項目利潤率將按照不高于3%核定,市、縣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銷售方面,經濟適用房銷售應當與商品房一致,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按住房困難程度進行輪候
據介紹,今后全省經濟適用房供應出售將在申請、審核、公示這三項環節后增加輪候環節。即在申請后,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政府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核準通知,注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后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市、縣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當地城鎮戶口;家庭收入符合市、縣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全省各地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5年內不得出租上市交易
省政府辦公廳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這項制度的落實深入,全省經濟適用房還將實行嚴格的退出制度,以確保國家經濟適用房政策真正保障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需求。《通知》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另外,如果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5年內)不得用于出租經營。(記者 程歆)
責編:林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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