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黃金周出游過程中,要是遇到有關旅游質量、強迫購物和擅自增加購物點、擅自改變線路等情況要投訴時,你還得了解有關旅游投訴時效的規定,這有助于及時提起投訴,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國家旅游局頒布實施的《旅游投訴暫行規定》規定了以下幾種時效:
投訴時效:向旅游投訴機關請求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間為60天,投訴時效從投訴者知道或應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算,有特殊情況的,旅游投訴管理機關可以延長投訴時效期間。
受理時效:投訴管理機關接到投訴狀或口頭投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7日內通知投訴者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應訴答復時效:投訴管理機關作出受理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被投訴者。被投訴者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送達時效:旅游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用旅游投訴處理決定書的形式在15日內通知投訴者和被投訴者。
申請復議時效:投訴者或被投訴者對旅游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60日內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旅游投訴管理機關申請復議。(記者 祁正華)
責編:謝添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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