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本決定由中央文明辦牽頭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附:《評選表彰全國道德模范實施辦法》
為落實《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評選表彰全國道德模范工作的決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組織領導
第一條 全國道德模范評選表彰活動在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領導下,由中央文明辦、解放軍總政治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作為主辦單位,成立全國活動組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中央文明辦),負責評選表彰活動的日常工作。
第二條 全國活動組委會下設評選委員會,由主辦單位領導及有關司局負責同志、專家學者、新聞界代表和基層群眾代表組成,負責審核各地各系統推薦的全國道德模范人選的參評資格、確定正式候選人,并參與投票評選。
第三條 各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由文明辦牽頭,工會、團委、婦聯等人民團體及有關部門參加,成立評選表彰活動組委會(以下簡稱各地活動組委會),負責本地區全國道德模范評選推薦工作。中直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也可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系統全國道德模范評選表彰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推薦評選
第四條 每屆評選表彰活動開始時,中央文明辦、解放軍總政治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發出評選表彰全國道德模范的通知,中央主要新聞媒體、軍隊和各地各行業系統的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以及都市類報刊刊發消息,公布全國道德模范的評選標準、推薦和評選辦法等,啟動評選表彰工作。
第五條 全國道德模范候選人的基本標準是: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身體力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際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跡突出、群眾公認。其主要事跡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全國助人為樂模范:長期堅持幫助無血緣親緣關系的老幼病弱、鰥寡孤獨以及其他困難群眾;對遭遇不幸或遭受災害者奉獻愛心,努力幫助排憂解難;積極參加捐資助學、扶殘助殘、公共服務、志愿服務等社會公益事業和公益活動。
全國見義勇為模范:在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挺身而出,設法進行保護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義務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線索,為偵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貢獻;在搶險救災中,奮力排除險情,保護國家、集體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全國誠實守信模范:具有強烈的誠信意識,從事生產活動堅持質量至上,從事經營活動堅持信守契約,從事服務工作堅持優質規范,在合作者和服務對象中享有高度信譽;在人際交往中,真誠待人,實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難,仍堅持信守承諾。
全國敬業奉獻模范:具有崇高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立足崗位,刻苦鉆研,業務過硬,勇于創新,有重要發明創造或重大貢獻;干一行、愛一行,長期在艱苦條件下盡職盡責、默默奉獻,恪守職業規范,辦事公道、服務優質,贏得群眾廣泛好評。
全國孝老愛親模范:模范踐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長期悉心照料體弱病殘的老人,使他們享受人生幸福;關愛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團結友愛,家庭生活溫馨和諧;在家人親屬有傷病、殘疾等困難情況下,做到不離不棄、守護相助、患難與共。
第六條 每個公民在同一屆評選中只參加一個獎項的評選,當選者不再參加以后各屆全國道德模范的評選。全國道德模范提名獎獲得者可再次參加評選。
第七條 全國道德模范候選人的產生,采取屬地推薦、系統推薦和群眾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各省(區、市)活動組委會和解放軍總政治部分別向全國活動組委會推薦助人為樂、見義勇為、誠實守信、敬業奉獻、孝老愛親5個類別的候選人,每類1-2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直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活動組委會推薦候選人各為每類1名。全國活動組委會和各地各系統活動組委會,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推薦的專用電子郵箱、收信地址和推薦起止日期。各地群眾和部隊官兵以及各級各類組織可通過網絡、信函等方式,向所在地區、系統的活動組委會推薦人選,也可直接向全國活動組委會推薦人選。全國活動組委會接到群眾推薦的人選后,及時轉告被推薦人所在省(區、市)或系統的活動組委會。
第八條 各地各系統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按照全國道德模范評選標準和工作要求,對本地區、本系統群眾推薦的人選和所屬地區、單位推薦的人選進行認真考察審核,并在征得被推薦人同意后,采取適當方式在本人單位和所在城鄉社區(鄉鎮)進行公示。公示期間,要專門征求當地計劃生育、公安等有關部門意見,黨員和公職人員還要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從事經營活動的被推薦人選須征求工商、稅務、環保等相關部門意見,確保推薦質量。
第九條 各地各系統活動組委會應將推薦的候選人的事跡在當地主要媒體或本行業系統媒體進行不少于10天的集中公示,接受群眾評議和社會監督。解放軍總政治部推薦的候選人要在軍隊主要媒體進行不少于10天的集中公示。
第十條 集中公示后,各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直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文明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要結合公示情況對擬推薦的候選人進行審定,審定通過后要按類別分別填寫全國道德模范推薦表,撰寫主要事跡材料,于規定時間內提交全國活動組委會。
第十一條 全國活動組委會對各地各系統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推薦人選的情況和推薦程序進行審核,確定全國道德模范正式候選人。
第十二條 全國活動組委會將正式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主要事跡在中央主要媒體和重點新聞網站刊登公示,聽取意見、接受監督,并開始群眾投票。
第十三條 群眾投票可通過填寫報紙選票、網絡投票、手機投票三種方式進行,但每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不能重復投票。無論以何種方式投票,都必須填寫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保證選票真實有效。
第十四條 在群眾投票的同時,評選委員會對候選人進行無記名投票。
第十五條 全國道德模范選票統計工作委托專業機構負責。
(一)指導監督計票工作。委托國家統計局派人現場指導和監督報紙選票、網絡選票、手機選票和評委選票的最后匯總工作。
(二)剔除無效選票。對全部網絡選票和手機選票,由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號碼查詢服務中心剔除身份證件信息填寫不合格的選票。對報紙選票按照抽樣統計辦法,抽出驗證樣本票,送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號碼查詢服務中心驗證,剔除身份證件信息填寫不合格的選票。對以上三種選票中的重復選票,通過身份證件驗證的方式予以剔除。
(三)統計有效選票。對網絡投票和手機投票的全部有效選票,由相關網站和手機投票平臺逐一進行統計。對有效報紙選票,由解放軍總政治部確定一所部隊院校,在國家統計局指導下,依據統計學規則,抽選樣本,進行科學統計。
(四)計算候選人總支持率。國家統計局將每位候選人報紙選票、手機投票和網上投票的得票數相加,得出該候選人的公眾支持率;將每位候選人在評選委員會投票中的得票數折算成評委對該候選人的支持率。在此基礎上,將公眾支持率按照60%的比重與評委支持率按照40%的比重相加,計算出每位候選人的總支持率,據此由高到低排列出每位候選人在各類道德模范人選中的順序。
第十六條 為充分體現評選表彰活動的廣泛性和代表性,每個省(區、市)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推薦的候選人在五類全國道德模范中至少有1名入選、最多有3名入選,單類全國道德模范中的入選人數不得超過1名。全國活動組委會根據這一原則,對照入圍候選人最終排名順序,確定全國道德模范建議名單。經評選未入圍全國道德模范的正式候選人,列為全國道德模范提名獎建議名單。全國道德模范建議名單和全國道德模范提名獎建議名單,報中央文明委審批。
第三章 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中央文明委作出表彰全國道德模范的決定,向全國道德模范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向提名獎獲得者頒發榮譽證書。各地各有關部門和解放軍總政治部可制定具體辦法,對本地區、本系統的全國道德模范及提名獎獲得者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中央主要新聞媒體、軍隊和各地各行業系統的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以及都市類報刊,要對全國道德模范及提名獎獲得者的先進事跡進行廣泛持續宣傳,引導廣大群眾學習先進、崇尚先進、爭當先進。
第十九條 建立幫扶生活困難道德模范的長效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中央文明辦根據《幫扶生活困難道德模范實施辦法》,對生活困難的全國道德模范進行幫扶;各地各有關部門可從實際出發,制定具體辦法,對本地區本系統生活困難的全國道德模范提名獎獲得者進行幫扶。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 評選表彰全國道德模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于推薦和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參評資格。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部門文明委要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做好經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對于全國道德模范和提名獎獲得者有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或違紀違法行為的,由省(區、市)文明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中央文明委批準后,撤銷榮譽稱號、相關獎勵和幫扶待遇等。
第二十二條 評選表彰全國道德模范活動堅持公益性,不搞商業運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借機謀利。
第二十三條 各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中直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解放軍總政治部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央文明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