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記者了解,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將技術偵查和秘密技術措施列為法定偵查措施,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中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的支撐。“現在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程序的規定部分,對職務犯罪偵查的考慮不夠。”朱孝清透露,估計通過這次司法改革,包括監聽、竊聽等在內的技術偵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確規定,這些技術偵查措施可以適用于重大的職務犯罪案件。
為了加強對檢察權的制約,朱孝清介紹,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將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加強人民監督員對職務犯罪偵查的監督。
本級檢察院自批自偵案件不合理
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督,檢察權也不例外。據朱孝清介紹,在監督檢察權方面,這次司法改革將從兩個方面做出變化。
一是職務犯罪案件的逮捕決定權,將交由上一級檢察院來決定。朱孝清認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檢察院自偵案件由本級檢察院批準,“確實有不合理的地方”,所以這一次司法改革決定,職務犯罪案件的逮捕,由上一級檢察院批準決定。
二是將抗訴權和職務犯罪偵查權交給檢察院內部不同部門行使。據記者了解,目前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如果法院審判確有錯誤,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抗訴;如果法官涉嫌職務犯罪,檢察院有權對其實施偵查。針對這種情況,有學者認為,法官可能會因懾于此而做出影響公正的判決。“有這種可能性”,朱孝清認為,這次司法改革規定檢察院負責抗訴的部門就負責抗訴;如果發現法官涉嫌職務犯罪,則由反貪、瀆職侵權部門來負責偵查,而不是由一個檢察官既負責抗訴,又負責對其涉嫌的職務犯罪進行偵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