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電動車換購補貼方案預計4月底5月初敲定
http://www.caoliu14.com?2010-04-01 08:38? ?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福州分所副主任律師許水清,在詳細查看了國家質監(jiān)局于1999年頒布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后,解讀說,這則《通用技術條件》中明確,有三個條件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分別是:最高設計時速、制動性能、車架和前叉的組合件強度。很顯然,這三個方面都與行車安全密切相關,也就是說,如果廠家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違反了這三條“禁令”中的任何一條,就不屬于電動自行車范疇。因此,只要這個國家標準還有效力,福州市政府想管理電動車,就必須遵循“最高設計時速20公里”這一條件,無權對其進行更改,否則就屬于違法行為。
但是,針對市民關注的“重量不大于40公斤”標準,許水清律師說,國家質監(jiān)局制定標準時,沒有將重量納入強制性規(guī)定范圍,屬于推薦性條款,因此,從法律層面看,“重量”這個條件是有商量余地的。
福州電動車銷售商林先生說,目前業(yè)內普遍贊同國家調整現(xiàn)有標準,但調整的范圍和幅度也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電動自行車實質還是自行車,只要將設計最高時速調高至25公里,重量標準不變,仍不大于40公斤;另一種觀點認為,應對接國際標準,不限制重量,時速提至30公里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