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執行 用藥范圍適當擴大
東南網6月7日訊(本網記者 王霜娥)記者從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該廳日前下發《關于印發福建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從2010年7日1日起執行新版《藥品目錄》。據了解,該《藥品目錄》在保持參保人員用藥政策相對穩定連續的基礎上,根據臨床醫藥科技進步與參保人員用藥需求變化,適當擴大了用藥范圍和提高了用藥水平。
據介紹,《藥品目錄》是在國家2009年版醫保藥品目錄基礎上,經過基層推薦和專家遴選評審,提出我省調整增補品種合并形成的,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和強化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及標準。
據了解,《藥品目錄》分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3部分。其中,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用準入法,規定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乙類,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中藥飲片部分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和目錄外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具體給付標準按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指出,統籌地區對于甲類藥品,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全額給付,不得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對于乙類藥品可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但設定個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過40%。《藥品目錄》中自付比例為省本級統籌管理規定,各地可參照執行,或由各設區市勞動保障局在征求衛生、藥監、財政等部門及有關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基金運行實際另行確定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對于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符合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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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