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發布新版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藥品目錄
《通知》要求,各統籌地區要嚴格執行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更新定點醫療機構納入基金支付范圍的醫院制劑清單,但不得以任何名義調整《藥品目錄》或另行制訂藥品目錄。要根據轄區內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做好《藥品目錄》內藥品名稱的對應工作,及時更新信息管理系統的藥品數據庫。要按照藥品通用名稱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不得按商品名進行限定,不能以藥品數據庫沒有更新為由拒付參保人員費用。
《通知》指出,各地要加強《藥品目錄》使用情況的監測與分析。通過統一藥品代碼,完善分析指標,逐步建立藥品使用情況的監測分析體系。要充分利用藥品使用情況基礎數據,對參保人員各類藥品用量和各項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分析,加強對用量大、費用支出多藥品的重點監測,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采取監管措施,以加強對醫療過程中藥品濫用等不良行為的控制。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使用《藥品目錄》的管理。醫師開具西藥處方須符合西醫疾病診治原則,開具中成藥處方須遵循中醫辯證施治原則和理法方藥,對于每一最小分類下的同類藥品原則上不宜疊加使用。對按西醫診斷開具中成藥、按中醫診斷開具西藥等不合理用藥、重復用藥和藥物濫用等,要明確相應的處罰措施并納入定點協議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勵醫師按照先甲類后乙類、先口服制劑后注射制劑、先常釋劑型后緩(控)釋劑型等原則選擇藥品,鼓勵藥師在調配藥品時首先選擇相同品種劑型中價格低廉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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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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