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從什么時候,考試作弊不算一回事了,甚至光榮了。我想大約是“文革”開其端罷。那時鼓勵造反,考試就成為“反革命修正主義教育路線”壓迫學生的一個證據,自然要被砸爛。從此,不僅教師顏面掃地,教育也消失神圣的光環。學生在課堂上抽煙,大聲喧嘩,作業與考試公開地互相抄來抄去,小條試卷滿場飛,一切視為當然。直到今天的高考作弊,網上買論文,考場請槍手,無所不用其極。此時被嘲笑的不是作弊,而是作弊的手段不高明而被抓到;而且在作弊的手段上互相學習,技術含量越來越高。人們處在這種心境,已經不是輿論和道德能夠管得住了,這就需要立法,對于作弊、特別是對那些事關公共利益考試中的作弊更要嚴加懲處。
古代科舉考試中,對于作弊懲治是很嚴厲的,特別是清代,順治、康熙、咸豐的科場大案,舞弊、作弊上至主考,下及士子,不是處死,就是重刑,很少有例外。直到清末,魯迅的祖父周福清曾想為兒子周伯宜(魯迅之父)買通鄉試主考,陷入科場案。周作人說:“這所謂科場案在清朝是非常嚴重的,往往交通關節的人都處了死刑,有時殺戮幾十人之多。清朝末葉這種情形略有改變,官場多取敷衍政策,不愿深求,因此介孚公一案也得比較從輕,定為‘斬監候’的罪名,一直押在杭州府獄內。”(《祖父的事情》)所謂“斬監候”與現在“死緩”差不多;周伯宜也革去了秀才的功名。后來花光了家中的財產,在監房里關了六七年后才放出來。而現在考試舞弊,能夠曝光一下,受點紀律處分,有的人還以為冤,說處理“太重”。“考試法”說了好幾年了,現在也沒見出臺。我主張考試的立法,一定要對考試舞弊和作弊的嚴厲懲處。在此基礎上才能恢復道德和輿論的約束力。
各種買賣論文的網站與秘書網還有區別,秘書提供的服務雖屬灰色,但它不犯法,因為它的產品不是應付考試的。而代寫論文的網站則不同,它提供的產品與服務大多是應付各種門類的考試的,對于整個社會來說,考試是選拔人才、推進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關系到治國安邦的大計。代寫論文起的社會作用是什么?不言自明。政府管理網絡的能力很強,為什么能讓這樣網站掉臂悠游于網絡之中,大發其財?真是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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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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