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設立“強迫乞討罪” 打擊幕后組織者
民政部等19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指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是一項兼具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的工作。在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預防是前提,救助是基礎,管理是手段,教育是重點,保護是根本。”
《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家庭環境最有利于兒童成長。因此,“讓流浪兒童回歸主流社會,還是要在家庭中實現”。泉州市關工委副主任陳政實說,現在各級關工委開展了針對留守兒童的“代理媽媽”、“代理家長”活動,發動一些老同志、動員社會各界來參與,讓留守兒童有個健康的心理和親情依靠。另外,還建立了校外輔導站,嘗試建立留守兒童之家,給家長不在身邊的孩子提供好去處。
如何加強流浪兒童的管理,社會各界人士還從其他方面提出建議。
教育方面,要加強流出地管理。有的流浪兒童正處于義務教育階段。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這些兒童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因此,各地要加強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管理,防止輟學引發的流浪。
救助方面。泉州市救助站平均一年就對200至300人次的流浪兒童進行救助。洪泓認為,兒童的救助方式應該與成年人不同,除硬件上要有專門的設施外,還必須有心理輔導員、勞動技師、醫生護士等專業人員進行教育輔導。救助站也只能滿足流浪兒童基本的生存需要,在教育培養方面還缺乏專業的從業人員和系統的救助流程。可以發展“公辦民助”的兒童救助方式,呼吁企業家、慈善家捐款,促進救助機構持續發展。
公安方面,可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流浪兒童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通知》,對沿街流浪乞討小孩加強解救管理,嚴懲幕后組織未成年人乞討的犯罪分子,利用嬰幼兒或未成年人乞討的監護人。如果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還要積極動員社會組織參與救助。泉州市首家借助民間慈善力量興辦的流浪兒童救助機構——福建省泉源之家已經成立,這是泉州市首家以民間組織形式開設、針對流浪兒童的非營利性慈善機構。應當鼓勵更多社會組織參與流浪兒童救助。
立法方面。李色陽指出,為了打擊組織流浪兒童乞討的幕后黑手,國內已有制定“強迫乞討罪”的立法傾向。這樣,無論是誰,只要組織兒童出來乞討,就要面臨刑事處罰。
市民也應施舍有度。發現流浪兒童,應當及時與各級社會救助組織聯系。(記者 張沼婢 實習生 王晶晶 梁雙雙\文? 陳小陽 楊佳彬\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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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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