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腐敗是既有一把手撐腰、班子成員合謀,又有下面的人配合,在一定組織的權力參與下完成的,其利益的獲取是以損害公共利益為代價的
究竟什么才是集體腐敗?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紀委原副書記劉錫榮的表述,集體腐敗的特征是從上到下、從領導干部到下面的辦事員,人人都有份,數量很大。還有專家認為,集體腐敗的行為往往是在一定組織的權力參與下完成的。
“集體腐敗的主體,是為基本一致的政治、經濟或其他利益沖動所驅使而自然聯合起來執掌公權力的群體,并且他們的利益獲取是以損害公共利益為代價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毛昭暉認為。
一位紀委系統的有關負責人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集體腐敗”作為一個習慣性的大眾用語,雖然目前還沒有理論上的明確界定,也沒有正式出現在法律文本中,但在現實生活中可以看到,諸多“以集體的名義”進行的違紀、腐敗行為已屢見不鮮。私設“小金庫”、集體私分濫發是最常見的一種。此外,還有集體侵占,如國家審計部門連年披露那么多的單位動輒幾百萬元、上千萬元的違紀金額;集體揮霍浪費,典型的是公費旅游;集體賄賂,專列項目資金用于跑關系、聯絡感情;集體違背政紀,為了局部和短期發展,變通土地政策、陽奉陰違地對待環保政策,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家財政資金分配中從上到下的集體分肥、以集體研究為掩護的買官賣官等正成為腐敗的新變種?!边@位負責人說。
有紀委系統人士認為,對集體腐敗現象,也可歸納出若干特征或屬性:
“組織性”,一般由一級組織作出決定,或經過代表組織權力的“一把手”默認、暗示,也就是說,是在一定組織的權力參與下完成的。
“整體性”,所有參與者在共同意志的支配下形成一個整體,既有一把手撐腰、班子成員合謀,又有下面的人配合,上下其手,整體協作。
“公共性”,腐敗的主體是執掌公權力的群體,其利益的獲取則以損害公共利益為代價,是對公共利益的轉移和切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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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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