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必入刑”這劑猛藥的毒不少
http://www.caoliu14.com?2010-12-23 17:24? 司空圖?來源:東方網
我來說兩句
固然,簡單有其好處。按照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制度的用途是抑制人類本能的機會主義行為,它們總帶有某些針對違規行為的懲罰措施;制度要有效率,就應該簡單、確切、抽象、開放和適度穩定。而刑法本身的功能也是,威懾、減少犯罪,懲罰犯罪分子。因此,一旦《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任何醉駕都會入刑。這樣,所有喝多酒想摸方向盤的人,必須先想一想,自己是否會摸上手銬,從此變成了一個罪犯。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一旦成為罪犯后,即使刑滿釋放,以后找工作時必須向潛在雇主說明自己的前科。這種懲罰,以及帶來的羞辱,不止是醉駕者本身承擔,同時也會給其妻兒造成莫大的痛苦。因此,此法一生效,任何酒后要摸方向盤的人,必須三思。
然而,筆者認為,太猛的藥代價太高,效果未必最佳!首先,如果一醉駕就入刑,關入牢房的人會大量增多,國家為這些人支付的代價較高,每個關入牢房的人,都要消耗納稅人支付的大量金錢。第二,一醉駕就入刑,必然導致有的醉駕的人選擇奪路而逃,甚至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第三,對初次醉駕或其他情節較輕的人,刑罰過重。其實可以用現行的行政處罰來解決。罪罰或許不相適應。刑法上所謂罰當其罪,總歸有一些例外,一刀切容易導致誤傷、過度診療。
筆者認為,還是回到草案一審稿,必須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這樣比較合適。在此刑法修正案正式成為法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司法解釋,界定什么樣的醉駕才屬于情節惡劣。由于已經存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構成犯罪的最低條件是重傷一人、同時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因此,最高法院、最高檢的司法解釋可依據醉駕的次數、血液中酒精含量等容易確定的項目作為情節惡劣的標準,不必再要求造成傷害后果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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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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