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現有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
文明單位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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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現有全國文明城市復查
(一)復查對象
對中央文明委2005年、2008年表彰的全國文明城市進行復查,并實行末位淘汰。我省廈門市列入復查對象。
(二)自查申報
廈門市依據《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認真進行自查,于5月20日前向省文明委提出繼續保留文明城市稱號的申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參加復查:
(1)市委書記、市長嚴重違紀、違法犯罪,被“雙規”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尚未結案或從結案之日起到今年7月30日不足一年的。
(2)申報前12個月內曾發生有全國影響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三)復查程序
1、復查申報。省文明委組織測評組,于6月依據《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對廈門市進行測評,并于7月30日前,將復查情況報告(3000字以內,一式2份)和廈門市的復查申請報告報中央文明辦,并就是否保留其文明城市稱號提出明確意見。
2、組織測評。中央文明辦向有關部門征求對申報復查的文明城市的意見,進行資格審核后,委托國家統計局依據《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和《全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測評體系》,對文明城市進行全面測評,將本次測評成績與前兩年公共文明指數測評成績相加,本次測評成績占70%,前兩年公共文明指數測評成績占30%(2009年占10%、2010年占20%)。對排名末位的不再保留全國文明城市稱號。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測評成績低于85分的,不再保留全國文明城市稱號。
3、審批確認。經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全國文明城市報經中央文明委審定后予以公布確認,保留其全國文明城市榮譽稱號。
二、對第二批全國文明村鎮復查
(一)自查申報
2008年表彰的全國文明村鎮,依據《全國文明村鎮評選標準》(見附件5),認真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于5月10日前,向所在設區市文明委提出復查申請,設區市文明委于5月20日前向省文明辦提交復查申請報告。
(二)復查程序
省文明辦組織有關人員于5月下旬,依據《全國文明村鎮評選標準》對申請復查的文明村鎮進行復查,逐個寫出復查意見。7月30日前,將復查報告和文明村鎮的復查申請報告(各一式2份)報中央文明辦。
中央文明辦組織力量對各省上報復查的文明村鎮進行資格審核,并進行抽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頒發證書。
三、對第二批全國文明單位復查
(一)自查申報
2008年表彰的全國文明單位依據《全國文明單位評選標準》(見附件5),認真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于5月10日前向所在設區市文明委或行業主管部門文明辦提出復查申請,設區市文明委或行業主管部門于5月20日前向省文明辦或行業省直主管部門文明辦提出復查申請。
(二)復查程序
省文明辦和行業省直主管部門文明辦依據“全國文明單位標準”,分別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和復查,逐個寫出復查意見。省文明委于7月30日前將復查報告(一式2份)報中央文明辦。行業省直主管部門文明辦按國家有關部門的部署上報復查報告。
對于工作滑坡或發生領導干部違法違紀案件,員工嚴重違法違紀案件及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質量責任事故,“黃賭毒”丑惡現象,邪教活動等重大問題的,取消其文明單位稱號。
中央文明辦組織對各省上報擬保留榮譽稱號的文明單位進行資格審核和抽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
(三)“全國文明風景旅游區”納入全國文明單位系列進行復查
受中央文明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2005年、2008年表彰的武夷山、鼓浪嶼兩個全國文明風景旅游區,依照《全國文明風景旅游區標準》,認真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于5月10日前,向省文明辦提出復查申請。省文明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旅游局依據“全國文明單位標準”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和復查,提出明確意見,于7月30日前將復查報告(一式3份)報中央文明辦。中央文明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將對申請單位進行復查,符合標準的授予全國文明單位稱號;不符合標準的,不再保留其原授予稱號。
閩文明委〔2011〕5號關于評選、推薦第三批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通知(文檔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