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稱誣陷見義勇為者最高可判十年 涉嫌勒索罪
http://www.caoliu14.com?2011-11-04 09:23? 黃冠?來源:福建東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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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漢一名15歲中學生扶起被電動車撞倒的女士,反被誣陷為“肇事者”。警方介入調查后,才確認該中學生是救人而非肇事者。此事令人唏噓不已,見義勇為者被誣陷現象不時見諸報端,而對誣陷者的處理雖然備受關注,卻往往不了了之。
懲處誣陷見義勇為者并非無法可依。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鑒于見義勇為在保護社會利益、對社會有積極貢獻的特殊性質,而誣陷見義勇為者的行為將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因此對公然侮辱和誹謗見義勇為者的行為,司法機關或可提起公訴。
如果誣陷見義勇者是見義勇為的受益人或受益人家屬,那么其行為或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指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即便見義勇為的受益人涉嫌敲詐勒索見義勇者未遂,也應給予相應法律懲處,以儆效尤。
如果法律為見義勇為者撐起“保護傘”,并且讓受助卻誣陷見義勇者的人受到懲處,見義勇為的善舉必將在中華大地發揚光大。
新華社記者 黃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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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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