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鍵詞:后續援助
施救者享受系列后續援助
《條例》還規定了對救助者實施一系列的后續援助,以解決施救的后顧之憂。
醫療:
救人受傷享工傷待遇
比如,在醫療費方面,《條例》規定,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為造成自身人身損害的,屬于職工的,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職工的,其醫療費、喪葬費由深圳市社會治安基金承擔。
救助人因救助行為死亡的撫恤金或者致殘的慰問金,則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支付。
法援:
被起訴可申請法援
在法律援助方面,《條例》規定因救助行為被起訴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區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律援助。
慰問制度:
市政府派人慰問救助人
市政府將建立救助人慰問制度,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損害的,安排人員對救助人或者其家屬進行慰問。
鼓勵證人:
證人“挺身而出”有獎勵
對于救助糾紛,《條例》還鼓勵社會證人的“挺身而出”。
根據規定,救助人與被救助人就救助行為發生爭議時,為救助人作證的證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深圳市社會治安基金會應當予以物質獎勵。
4
關鍵詞: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應由被救者承擔
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或者故意,誰負有舉證責任?在這個具有爭議性的話題上,《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認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傷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被救助人主張的事實,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
周成新認為,只要被救助人或者司法機關不能證明救助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就應認定救助人對救助后果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救助人負有證明不存在重大過失或者故意的舉證責任,在實施救助時必然會增添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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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