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明委修訂
《福建省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管理辦法》部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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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省文明委研究決定,對《福建省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管理辦法》(閩文明委[2007]1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豆芾磙k法》的修訂條款自2012年2月24日起實施。具體如下:
第二章? 評選標準
第五條? 文明城市、城區、縣城評選標準
(七)創建活動扎實有效。原規定:“省級文明單位在屆期內每年應至少結對幫扶所在地的特困群眾家庭3戶,每戶幫扶資金不少于3000元,并簽訂幫扶協議書,原則上每戶幫扶3年?!?/span>
修改為:“省級文明單位在屆期內應結對幫扶所在地的特困群眾家庭3戶。或者向省志愿服務基金會捐款。選擇結對幫扶的每戶每年幫扶資金不少于3000元,并簽訂幫扶協議書,原則上每戶幫扶3年?!?/span>
第四章? 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原規定:“獲得省級文明單位、文明學校稱號的單位、學校,命名后的三年內每年發給在職干部、教師和職工一定數額的獎金?!?/span>
修改為:“獲得省級文明單位、文明學校稱號的單位、學校,命名后的三年內每年發給干部、教師和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一定數額的獎金?!?/span>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原規定:“各級文明委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在省文明委統一部署下,對所負責推薦的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學校、文明社區、軍民共建精神文明先進單位進行一次復查,并向省文明委提出復查報告。”
修改為:“各級文明委和省直有關部門應對所負責推薦的文明單位、文明學校在省委、省政府表彰后的新屆期內的每年10月進行一次復查,復查的方式主要采取送同級紀檢、計生、綜治、安監等四個‘一票否決’部門審核;對所負責推薦的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風景旅游區在新的屆期內進行一次復查,復查時間為新屆期的第一年10月,與文明單位、文明學校采取同樣的復查方式同步進行。設區市委文明辦、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辦公室、省委教育工委宣傳部、省直機關文明辦應將審核出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學校、村鎮、社區、風景旅游區名單于10月31日前上報省委文明辦,同時將單位、學校的審核結果抄送同級公務員局(或人事局)?!?/span>
第二十三條 在原規定前增加:“對于復查被否決的文明單位、文明學校,取消該單位和學校的干部、教師和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享受有關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和獎金的獎勵政策?!?/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