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多方調解 工會調解協議可申請強制執行
http://www.caoliu14.com?2012-05-09 08:35? ?來源: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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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訊 記者8日從福州市中院獲悉,該院與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福州市總工會聯合出臺了《關于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即日起實施。
據福州市中院的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意見》著重構建5項機制,包括建立健全聯動長效制度、調解銜接制度、司法確認程序、反饋通報機制和培訓指導機制,其核心內容在于調解銜接和司法確認。
根據《意見》,今后訴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將采取訴前調解、邀請調解(協助調解)、委托調解等3種調解銜接形式。
訴前調解,即未經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對于有調解可能的案件,立案法官應當積極引導并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暫緩立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發出訴前調解建議書,進行調解。
邀請調解(協助調解),即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工會組織工作人員或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也可邀請工會工作人員或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
委托調解,即法院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將案件委托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室進行調解。
另外,對經工會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對調解協議依法進行審查并予以確認。法院在收到申請后按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審查,并出具《確認決定書》,賦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力,或出具《不予確認決定書》。
(福州晚報記者 陳鴻星 通訊員 林斌 邱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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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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