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之“義”豈能如此定義
http://www.caoliu14.com?2012-09-11 17:22? 王昱?來源:山東省文明辦
我來說兩句
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報道,近日,河南洛陽24歲的小伙子劉文波成功救出兩名溺水女孩,獻出了生命。然而,當他的親友為他申請見義勇為獎勵時,卻被有關部門告知下河救人不屬于見義勇為。
此消息一經爆出,社會輿論一片嘩然,但很少有人注意到,洛陽市這個“有關部門”的裁定從一開始就搞錯了方向——拿了一條根本不適用的法規去裁定此次見義勇為。他們所援引的那條法規全稱叫《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辦法》,“維護社會治安”作為“見義勇為”的定語赫然在目,張冠李戴不算,結論更令人大跌眼鏡。這個結論的邏輯可以總結為——見義勇為如果不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就不是見義勇為。
如果不將這個邏輯看作蓄意的推諉刁難,那么就只能認為,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當地缺乏適用于這一義舉的法規,不得已才搞了這么一出張冠李戴。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見義勇為是這樣一種行為:“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可見,見義勇為實際上分為兩種:保護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和保護他人生命財產的。對于前者,法律法規相對齊全,比如洛陽市有關部門用的那一部。但對后者,我們的社會對它的認可和保障卻是不夠的。
相關部門的做法,無異于在給劉文波留下的那份高尚的精神安排葬禮。如果維系社會運轉的道德不復存在,又如何奢談“維護社會治安”?從這一點上說,保護他人的生命財產同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樣高尚,應該受到同等的贊揚和獎勵。(王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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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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