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訊 今年1月1日,《山東省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見義勇為受益人,應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表達謝意、予以慰藉。”
這個條例雖然是地方法規,但其中見義勇為受益人須答謝恩人的條款,還是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道德義務是否需要動用法律”,人們觀點各異。
日前,上海新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茂、上海秦建銘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建銘闡述了各自不同的觀點。
知恩圖報入法 有助社會風氣
上海新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茂:《山東省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寫入 “見義勇為受益人答謝恩人”,在我看來是一件好事,值得肯定,它完善了見義勇為相關立法的內容。
法律和道德的確有著各自的標準和調整范圍,有些道德義務確實不宜法律化。但是,法律和道德又不是矛盾和對立的,人們常說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足見兩者之間絕非互相排斥的關系。
俗話說, “滴水之恩,涌泉相報”,受益于他人的見義勇為,法律只規定 “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表達謝意、予以慰藉”,這本身完全合情合理,并未強人所難。另外,在法律中,并非所有內容都必須具有強制性。
見義勇為,本來就是一種帶有濃烈道德色彩的行為。因為見義勇為本身不可能是一種法律義務,甚至連道德義務都談不上,社會只能大力倡導和鼓勵這一行為,但不應強制要求人們在任何情境下都必須見義勇為。
因此,將諸如“見義勇為受益人答謝恩人”這樣的道德內容寫入法律加以提倡,并無不妥。即使有人因為這一內容并無強制性而不愿履行,但該內容寫入立法,本身就體現了對見義勇為者的褒獎和鼓勵。歸根結底,這樣的內容本身依舊是道德責任大于法律責任,并不一定需要規定法律責任。
從情理上看,知恩圖報不僅僅是我們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做人的本分。將這樣的內容寫入法規,也有助于良好社會風氣的養成。
而且從該條例的內容來看,并未將見義勇為受益人是否答謝恩人作為重點,而是規定了大量的政府責任,以及對見義勇為者在物質、精神等各個層面的獎勵。所謂 “答謝恩人”條款,只是這部條例中的一個條文而已,不應將其過分放大。
作為一部倡導見義勇為,同時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獎勵和保護的法律,其中加入 “見義勇為受益人答謝恩人”的內容是非常人性化的,應該加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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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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