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杭州、寧波等城市相繼對行人闖紅燈、亂穿馬路等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溫州的“動真格”于4月1日正式開始,各轄區交警大隊均按罰款額度的下限——5元處罰該違法行為。有人認為這是試水性處罰,意在窺探公眾的接受情緒。對此,一名路面交警認為:“罰多罰少不是目的,喚起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識才最重要。”(4月1日《溫州都市報》)
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然而,我們周圍總有一些不拘小節的人,不管你如何倡導、呼吁,他們就是不拿“中國式過馬路”這樣的“小惡”當回事,你批評他兩句不愛聽,再要因此罰他的款,他簡直能跳起來,仿佛還有理了一般。糟糕的思維定勢及不良行為沒有及時懲戒,令部分人在街口的紅燈面前總是不能果斷停下腳步,于是我們總是與文明保持著足夠的距離。想要突破這樣的“瓶頸”,則非動真格不可!
繼杭州、寧波等城市之后,溫州自本月起也開始下大力氣懲治行人交通違法——行人闖紅燈、不走人行橫道、亂穿馬路等違法行為,一律罰款5元。為了將這項小小的突破落到實處,溫州交警做足了準備,對執行中可能遇到的諸如集體闖紅燈、沒帶錢、不便找零等各種情況做好了預案,工作之細致,令人嘆服。這種“較真”的精神,值得稱道。
其實,對于行人交通違法如何處置的法律依據早已有之。2003年10月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將行人闖紅燈界定為違法行為,對此可“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但法律歸法律,執行歸執行,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考慮,這樣的法律長時間地沒有被認真執行過,“中國式過馬路”依舊盛行不衰,執法人員對此得過且過、睜只眼閉只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正是因為我們缺少一種較真的精神,缺少一種從小處和細節做起的精神,有違“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令法律條文束之高閣、形同虛設,令行人交通違法問題遲遲得不到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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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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