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海峽都市報閩南版4月16日訊(記者 張凱航 通訊員 胡楊)就因為給流浪狗喂了幾次,就要對它負責到底?泉州市區城東街道一工地的保安阿強(化名)很是不解。
昨日上午,烏嶼邊防派出所民警和工地員工陳某找到阿強。原來,陳某養了一些小鵝,前幾天卻被咬死一只,昨天找到“兇手”——一個月前流浪到工地的一只狗,而阿強曾經給它喂過幾次食。最終,經民警協調,工地方替保安賠償陳某100元。
雖然不是自己出錢,但阿強依然很不解。福建華達律師事務所黃志明律師認為,這屬于侵權賠償問題,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害者要向被侵害者進行賠償,此事的責任應追究“流浪狗”目前的管理人員,即曾經給他喂食的工地保安。
對于流浪狗,可分兩種情況:一是有管理人,這時,喂食、提供場所的人員屬管理人。此事中,因為保安較長期喂養過這只狗,可視為飼養者,在公共場合對狗有一定的監管責任,必須做好保護措施。二是無管理人,則可追究場地管理人員責任,比如在公園中被流浪狗咬傷,就可以追究公園防護措施不當的責任,向公園方索賠。
此外,現實生活中,如果是被傷害者故意挑逗狗,造成狗傷人,狗主人的過錯程度就相應較小,賠償的責任也較少,若是因為狗主動傷人,則主人應該負全部責任。
□類似判例
北京:流浪貓抓傷人
判喂養者擔五成責
去年6月4日,肖女士的狗與一只流浪貓打架,肖女士將貓踢到一邊,結果被貓抓傷腿。事后,肖女士將喂養貓的喬女士告上法院索賠。北京豐臺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喬女士長期飼養流浪貓,導致流浪貓易在她家及其附近出現,喬女士作為飼養人,應當對流浪貓進行管理,并在流浪貓造成他人損害時承擔侵權責任,故一審判喬女士擔七成責任,判賠1300余元。
喬女士上訴后,北京市二中院認為,喬女士出于救助心理,為流浪貓投喂食物,但對貓的控制力較低,所以不能認定她是飼養者,也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或占有。不過,喬女士喂貓的行為,在她生活社區的公共環境中,形成一個流浪貓獲取食物的固定地點,流浪貓在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會給社區的公共環境帶來危險。另外,肖女士在事發時也有不當行為。法院綜合考慮后,判兩人各擔五成責任。(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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