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心在《咱們的五個孩子》中有這么一句話:“在我們的新社會里,助人為樂的新風尚,可以說是天天在發生,處處在發生。”“中山好人”余永兵多次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感人事跡,正讓我們領略和感受著這種助人為樂的美好風尚:不顧河水烏黑發臭,第一個下到河中將老人救起,并護送老人到醫院,直到確定老人家屬已趕到才放心悄悄離開;出手制止搶劫,被歹徒事后報復襲擊,眉弓受傷,縫了8針……好人終有好報,余永兵今年4月被評為“中山好人”、5月又被評為“廣東好人”,6月更是被評為“中國好人”。
很明顯,雖然余永兵只是一位平凡的城管人員,可卻在自己平凡的崗位上做著一件件讓人們動容的事情,展現了見義勇為、無私奉獻的優秀品質,體現了新老中山人的良好風貌。我相信,任何一顆善良的心,都能領略到見義勇為者發自內心深處的精神高度。
值得一提的是,任何一種精神高地要想持續發揮積極影響,還需要一定的強有力的規則做后盾——要使好人精神成為我們社會的正常心態,成為一種良知的國民性,就有通過規則約束去肯定善良的現實必要。
具體到弘揚和激勵見義勇為精神來說,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幾方面:其一,物質方面。一是明確職能部門給予見義勇為者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其中包括給予因公而見義勇為者的國家賠償以及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工傷保險范疇等;二是通過鼓勵地方設立見義勇為基金,給予見義勇為者在治療、療養等方面經濟幫助。基金的來源鼓勵民間捐贈,必要時公共財政給予托底;三是對利益人進行制度約束。現實中,被救助的對象讓見義勇為者寒心的事例并不少見,被救后偷偷離開甚至不承認被救等冷漠現象常線報端。設立利益追究機制,意在讓有經濟能力的利益人“報答”見義勇為者,以體現社會互助。這一點,可以從法制范疇的無因管理入手。《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事實上已經為被救者參與激勵和呵護見義勇為者,提供了法制基礎。
其二,精神方面。在強調立法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同時,還要重視精神褒獎,包括授予榮譽稱號,大力弘揚、宣傳見義勇為者的英勇事跡等。例如余永兵就曾坦言“‘好人’稱號很受用,很歡喜,這是一種鼓勵。”此外,余永兵表示他十多年來都想加入中國共產黨,也一直為入黨而不斷努力工作,不斷尋求上進。那么,作為一種精神鼓勵,黨組織應該考慮將這位好人吸納為黨員。應當相信,當社會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精神褒獎與見義勇為者的高尚品德相互呼應共鳴,必然更加有利于改造當前見利忘義的社會氛圍,使見義勇為成為時尚。
其三,優撫方面。現行的地方法規中,保障的對象多為見義勇為者本人,偶有提及“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住房、入學、入伍等優先權”。這一點,中山市可以效仿上海等地出臺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的相關條例,只有法律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余永兵”才會越來越多,而“做好事”的后顧之憂也會越來越少。
總之,除了見義勇為本人,立法、司法、政府職能部門、社會民間組織以及見義勇為中的利益所得者等各方,都該是見義勇為美德發揚光大的締造者。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見義勇為涉及的問題既然是全國性的,而非一省一市獨有,理當由全國統一立法。然后在此基礎上,各地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但其獎勵、救助標準應不低于全國性立法。(中山 鄧子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