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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10月22日訊(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韓影)年過七旬的黃阿伯是名退休教師,每月有3000余元退休金,但還是堅持把兩兒兩女告上法庭,列出清單索要贍養費等。
清單中除贍養費外,還有多個其他項目,如每月保姆護工費3000元、每年過節費5000元、每年旅游費5000元、一次性精神損失費10萬元等等。
阿伯關于旅游費和過節費等部分請求被石獅法院一審駁回。阿伯上訴,泉州中院近期將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起訴】老伯列六項維權單
黃阿伯是安溪人,今年73歲,膝下育有兩兒兩女。2009年,黃阿伯與老伴因家庭瑣事,爭吵打架,阿伯受傷。而后,黃阿伯夫婦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由父子關系不融洽的大兒子黃先生支付全部住院費用。夫妻倆之后分居生活。
黃先生在石獅工作,月薪4000多元。今年4月,黃阿伯將自己的兩兒兩女告上石獅法庭,索要贍養費等等。
在起訴狀上,黃阿伯列出了詳細的維權清單(詳見圖表):
【庭審】老伯只起訴大兒子
本案一審的庭審中,阿伯稱自己年事已高,體弱多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平常飲食起居需要人員護理照顧,而“微薄的退休金不足以支撐自己的生活”。
事實上,黃阿伯每月可領取3210元退休工資。但阿伯稱,大兒子黃先生對他未盡贍養扶助義務。庭審中,黃阿伯稱放棄對其他三子女的訴訟請求,只要求法院判令大兒子黃先生履行贍養義務。此外,黃阿伯還自稱,其老伴曾告訴他大兒子不是其親生,他精神受到損害,所以主張精神損失費10萬元。
對此,黃先生則表示并無不贍養之事實,他每年都給父親3600元生活費,最近幾年還每年支付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旅游費用,且還負擔老家所有的禮尚往來款項。“父親每月有退休工資,還有租房收入和本人每月支付生活費及平時逢年過節所給錢物,他生活不是沒有著落,而是很好”,黃先生說。
【判決】僅支持贍養費一項
石獅法院一審認為,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子女贍養扶助父母,不僅是民族美德,也是法定義務。贍養義務,不僅是經濟上的供養,還包含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及提供醫療費用等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庭審自愿放棄要求除黃先生外的其他三子女贍養義務,是在法律范圍內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本案中黃先生應當承擔贍養費用數額為全部子女應承擔的1/4。根據福建省相關標準,黃先生每月應支付其父生活費168元,判決其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半年贍養費1008元。
法官解釋,黃先生此前是否支付高額贍養費不影響本案判決,自判決之日起,黃先生應按判決數額履行。
對于黃阿伯主張的護理費、保姆護工費,因其未能證明行動不便確需雇請保姆等,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侵權責任法》,黃老伯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由于他也未能證明子女對其造成精神損害,法院也不予支持。
對于旅游費、過節費,法院認為并非法定的贍養必需費用,要求子女參加家族活動并非阿伯的民事權利,因此也不予支持。
贍養維權清單
1.請求法院判令子女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贍養費及護理費8000元和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失費10萬元;
2.子女每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保姆護工費3000元;
3.自今年起,5年內,每年1月15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旅游費用5000元;
4.子女每年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過節費(春節1000元、清明節800元、端午節200元、國慶節1000元、中秋節1000元、父親節1000元);
5.子女在原告逝世后,料理原告后事;
6.被告按時參加各項家族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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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