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示信息造假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政府部門應公示相關企業信息,并建立抽查制度
兩部門負責人指出,根據條例,作為市場監管主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也有公示義務,其中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注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同時,政府部門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
據介紹,條例還對政府部門監管責任作了一些具體規定,主要包括:建立抽查制度,政府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建立舉報制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同時,條例還設定了法律責任,規定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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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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