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共場所控煙條例提交人大 12類場所擬禁煙
吃喝、歌舞、洗浴等公共服務場所,景點、公園等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內等候場所等5類場所,擬規定為限煙場所。草案要求,這些場所要設置固定吸煙區域,除吸煙區域外,場所內其他區域禁止吸煙。
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外場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室內外場所;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等室內場所;商場、超市、金融企業等室內營業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室內公共辦公場所及會議廳(室)、辦事廳、禮(會)堂等公共場所;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等12類場所規定為禁止吸煙場所。
控煙不力經營者將受罰
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僅靠行政部門監督執法,無法取得預期效果。草案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和經營者應建立健全控煙管理制度,配備勸導員;對違法違規吸煙的,現場予以制止或勸導。場所控煙不力的,有關行政部門有權對場所經營者進行處罰。
處罰標準在審議中引起了不小的爭議。草案規定,一般處罰20元,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能處罰1000元。與會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代表有的認為罰款額度太低,形不成足夠威懾力,有的認為罰款太重,難以執行。“法規只是一審,有各種不同聲音很正常。接下來我們還要召開各種對象的論證會,盡可能完善規定,使立法切實可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說。
(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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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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