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愛心的代名詞。聯合國是這樣對它定義的:不以利益、金錢、揚名為目的,而是為了近鄰乃至世界進行貢獻活動者。簡單點說,就是指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無私奉獻的人。
近年來,我國的志愿者隊伍日益壯大,這是一個可喜的現象,說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視公益。但志愿者的統一組織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相關配套一直有所欠缺,對我國志愿者服務的發展有一定的制約作用。因此,推進我國志愿者服務制度化是廣大志愿者的福音,也是志愿者服務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
中央文明委印發《關于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的意見》中,不僅給了廣大志愿者一種社會認同和歸屬感,也提出了要健全志愿服務激勵機制。激勵機制本是為了更大程度調動志愿者們的積極性和吸引更多的人參與到公益活動中來,但如果所謂的“激勵”太過“優厚”,恐有“唯利是圖”者會千方百計混進志愿者隊伍中來。
因此,激勵制度的設計務必要仔細考量,警惕“志愿”變了味兒——由“獻愛心”的志演變成“圖利”的志,違背了“志愿”者服務的初衷和真諦。
那么如何把握這個激勵的“度”呢?筆者以為,對志愿者的回饋,首先要把握的一點就是:以精神獎勵為主。
《意見》中建議:“城鄉社區、志愿服務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社會服務機構等,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志愿者星級認定制度,根據志愿者的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對志愿者給予相應的星級認定。建立志愿者嘉許制度,褒揚和嘉獎優秀志愿者,授予榮譽稱號。建立志愿服務回饋制度,志愿者利用參加志愿服務的工時,換取一定的社區服務,同時在就學、就業、就醫等方面享受優惠或優待。”
以志愿者的作為來認定星級和授予榮譽稱號,是可取的。一名真正的“志愿者”,懷著一顆愛心尋求自我人身價值的實現,是一種讓人可欽可佩的精神追求,做公益即便沒有任何回報也是心甘如怡。其實有無獎勵,真正的志愿者都會一如既往的“志愿”下去,所以榮譽稱號或許并沒有實質性的作用,但對志愿者是一種社會認同和精神褒獎,真正的志愿者會珍惜這份榮耀,而那些想通過參加志愿者獲取某些利益的人,對所謂的“精神獎勵”則必定不以為然。另外,建立相關的回饋制度也須慎重,任何的優惠和優待都應該建議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之上,不可以“志愿者”的幌子獲得過分的優待。
因此,要保護真正的志愿者,要我國志愿者服務制度健康發展,就不能將“做好事”和“有利圖”劃上等號。正如《意見》中提到的:“回饋要適度,充分體現志愿服務自愿、無償、利他的特點,不能搞成等價交換。”(周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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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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