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9月24日訊(福州晚報記者張笑雪)記者昨日獲悉,市政府日前對《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作了修改,規定在各縣(市)登記報牌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五城區通行,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不得載人。
禁止店外占道
銷售電動車
修改后的《辦法》適用范圍從原來的五城區擴大到全市所有區域。
此次修訂對銷售商責任進行了明確:要求銷售商建立進貨、銷售臺賬,對所售車輛進行查驗,確保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要求銷售商自覺接受消費者監督,應向消費者免費提供《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查詢。
銷售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處以生產車輛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主管部門依法封存或者暫扣車輛,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還要求銷售商禁止店外占道銷售電動自行車。
應隨車攜帶行駛證
修訂的《辦法》要求駕駛電動自行車應懸掛號牌并隨車攜帶行駛證,同時,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允許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椅。
電動自行車不得改裝、拼裝,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改變車輛外形或者已登記的技術數據,《辦法》相應增加了處罰內容。禁止電動自行車從事非法營運,違規者罰款1000元。
《辦法》還對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管理內容作了調整,明確電動自行車廢鉛酸蓄電池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鉛酸蓄電池經營者、使用鉛酸蓄電池產品的電動車經營者應當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更換和回收服務,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收集、貯存、轉移、處置或者利用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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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