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妓女執照是當時“妓女合法化”的物證
一張被“隱藏”在家里衣柜多年的“妓女許可執照”,昨天在石獅九二路步行街“亮相”,吸引了不少眼球。這張頒發于1947年的“妓女許可執照”,是當時“妓女合法化”的物證。
“妓女許可執照”有效期三年
“此件限在本市使用三年內有效。” 昨天,記者經過石獅步行街一店鋪時,被店內柜子上剛擺放出來的一張“妓女許可執照”所吸引。這張“執照”是一張長近20厘米、寬10厘米左右的紙片,印著黑色的鉛字,為“長春警察署”頒發,同時還標有證件使用有效期限和注意事項,注意事項中寫有“某某原在本市落戶從業,從業期間絕對服從政府命令及一切不法行為時由本人負完全責任”。
據它的持有者石獅市民呂光耀先生介紹:“幾年前,我在沈陽做服裝生意,到鄉下找朋友聊敘時,發現這一張民國時期的‘妓女許可執照’。”呂先生說,這樣的執照怪有意思的,于是就買下并珍藏在家里的衣柜中,直到前段時間才拿出來擺放。妓女可持照經營,有的是被迫無奈,有的是生活貧困逼出來的。“這是那個時代的產物,至少可以見證一段歷史。”
這是當時“妓女合法化”的物證
在這張“妓女許可執照”正面是一張照片,以及“長春市警察局發給妓女許可執照事茲據”等字樣,發證日期為“中華民國卅六年二月四日”,照片的一角處,鋼印的印痕清晰可見。許可證的另一面,列有姓名、籍貫、居所、年齡、出生年月日等詳細信息,方格下清晰填寫著妓女的具體信息,程序寫有“長春市警察局轉呈長春市政府”字樣,下方還留有從業者的紅色指紋印記。
“當時‘妓女合法化’的物證,社會時代的注腳標志產物。”晉江市圖書館館長鄭君認為,這張“妓女許可執照”,僅從它存留的完好程度以及歷史意義來講,是一份民國時期“妓女合法化”的有力物證。在民國時期,為妓女發放許可執照表明了當時有關管理當局對這個職業合法化的承認。
鄭館長告訴記者,這一執照雖表明有關管理當局對這一職業的承認,也是當時的社會產物,但當妓女在當時也應該屬于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從業者申請執照經營,大多也是為生活所迫,可以說帶有被逼的成分。盡管當時發放的“妓女許可執照”不在少數,可由于以后對這一行業的取締以及人們覺得此職業不光彩,大部分執照都被撕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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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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