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第七條 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第八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與黨員和群眾的關聯程度合理確定公開范圍:
(一)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黨務,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黨員義務權利,需要全體黨員普遍知悉和遵守執行的黨務,在全黨公開;
(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務,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開;
(四)涉及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黨務,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
第九條 黨的中央組織公開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管黨治黨、治國理政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黨中央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等情況。
第十條 黨的地方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全面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情況;
(四)本地區黨的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情況;
(五)黨的地方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行“三會一課”制度等情況;
(四)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五)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聯系服務黨員和群眾情況;
(六)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二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情況;
(三)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四)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六)加強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三條 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組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
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應當重點公開落實黨委決策部署、開展黨的工作情況。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代表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黨的工作情況。
黨組應當重點公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
第十四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范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并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報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并按照規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