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橋流水人家,枯藤老樹昏鴉,這些詩里的風物并不難覓見,在古村落里就隨處可見。由于數量多、分布廣、各有特點,古村落被稱為傳統文化的明珠。不過,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這些詩一般的明珠也正在快速消亡。據悉,古村落正在以每天1.6個的速度持續遞減,如此美好的事物在最好的時代香消玉殞,不免令人痛心。
古村落消亡原因有很多。有些是不重視古村落的當代價值,全部推倒重建,以現代化的建筑取而代之;有些是過于重視商業開發,在發展旅游經濟中忽略了古村落的維護;還有些是在保護過程中存在“偏科”現象,比如重物品輕文化。無論是保護意識淡薄,還是商業開發過度,都與保護內容和目的不明確有關,說到底是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撐。
有法可依,要保持政策的連貫性。保護古村落,僅靠專家和學者的呼吁還不夠,更不能靠公眾的同情和哀嘆,必須要探索出臺專門的法律制度。當前的古村落保護政策多散見于其它法律法規,或者是地方性條例,出臺國家統一的保護性法律勢在必行。通過明確責任主體、實施機構、法律責任、實施年限等確保有法可依,通過加強對古村落的界定、規定哪些內容能動、哪些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地方決定,以劃定保護紅線,讓古村落保護政策不因領導班子換屆、政策改變而影響保護的連貫性。
尊重民意,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雖然有硬度,但其又不是無情物,它應該尊重公序良俗,尊重村民的發展意愿。統一的法律是基本紅線,但可能缺乏操作性,地方各級政府要在基本法律框架內,在充分結合民意的前提下,出臺更加靈活的地方規章,讓古村落法律保護更富有人情味和可操作性。比如將村規民約納入法律體系,讓民俗與法律無縫接軌。
無意識或不重視,都是古村落衰落的重要原因,必須要為古村落保護注入法律層面的硬度,讓管理者或村民從意識上、行動上重視起來,才能真正讓古村落被善待。當然,將古村落保護納入法制軌道的同時,也要探索文化活態保護和生活延續性的結合,讓村民能夠一邊享受詩意般的生活,一邊獲得豐厚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