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學贊家中還保存著一本中華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由福鼎田賦糧食管理處頒發的《地糧戶折》等官方分發折頁冊子。據梅學贊介紹,民國時期,他家祖輩在當地是一戶比較富有的人家,祖輩花了大量的資金購買土地,用于擴大農業生產。1949年后,土地實行公有制度,土地所有改為集體所有制。這些土地也就成為集體土地。對于有這么多契約文書的來歷,家里人從來沒有提過,只是前段時間其兄去世后家人整理遺物時發現這些契約文書,他們看過這些契約后,認為有一定的歷史研究價值,就保存下來。
柏柳村的另一村民梅富省也展示他家保存的民國時期的多份契約文書。這些契約文書有白茶園地買賣、房屋買賣、分家等民間契約文書。
據當地文化站工作人員介紹,清朝及民國時期契約文書分為民契和官契,也就是“白契”和“紅契”。白契是指舊時土地、屋基的買賣雙方邀請當地有威望的人士以及本族親屬做見證人,在民間契約文書上寫明賣主姓名和出賣原因,載明土地面積數 (或屋基間數 )、價格及坐落位置、四至及其他約定,由當事人和見證人在契約上簽字畫押。這樣所立的契約稱“白契”。白契一旦呈當地官府照驗登記納稅驗契,并粘貼上由官方排版統一印刷的典買文契(即“契尾”),再加蓋大紅的官府騎縫章后,才具法律效力。這樣的地契叫作“官契”,也叫“紅契”。紅契是政府或法律認可的產權憑證,作為地契、房契等的重要附件,相當于官府頒發的財產所有權證,受法律保護。
民國時期,民間土地房產買賣方式,主要以“白契”的形式畫押立據就行。一般不到官府進行登記(即辦理公證)手續,契約紙就是普通的棉紙,而不是從官府買來的專用契紙,在契約上沒有官府的大紅印,也沒有尾契。這也是如今在坊間“白契”較為常見,而“紅契”較為稀少的緣故。
從點頭鎮柏柳村發現的這些契約文書,可以看到民國時期當地農村土地財富的變遷和社會的貧富兩極分化過程。這些土地買賣文契及政府票據文書的發現,對于研究當地民國時期土地占有、土地稅制、地權轉移等社會狀況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