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蓋大紅官府騎縫章的“契尾”
東南網6月5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蔡雪玲 朱乃章 文/圖)福鼎市點頭鎮柏柳村的村民家里發現十余張保存完好的各式契約,最早的一張是民國十一年(1922年),至今將近百年歷史。
村民梅學贊家傳的契約共有12張,這些民國的契約大多寫在或印在紙質發黃的麻紙上,涉及官契、民間買契等各式契約。每份契約上都是用毛筆工整記錄當時交易的緣由、時間、交易的內容、地界的劃分、證人。從落款時間看,這些契約最早的為民國十一年(1922年),最晚的為民國三十年(1941年)。其中的2張官契均為木版印制,最多的一張上面蓋著9個大印,不過由于年代久遠,大印上的字跡已經看不清楚。
經過仔細辨認,發現有一份民間賣地文契與官契,保存最為完整,為同一宗土地買賣的兩個版本。民間賣地文契由一張乳白色棉紙書寫而成,主要內容是賣地原因、面積、賣給誰以及金額等。賣地文契顯示,賣主張允豐因家中資金乏用,經商議將祖手遺下苗田二處計八斗,賣給梅毓職名下為業,當日三面言定時價共計大洋銀六十四元正。落款是“中華民國十一年(1922年)十二月立賣斷契人張允豐親手花押”。文中蓋有“福鼎縣印”大紅方印。
另一張時間落款是中華民國十四年(1925年)四月的官署統一印制的典買文契(官契),根據顯示的內容,這份典買文契應為張允豐這份中華民國十一年(1922年)十二月苗田買賣民間文契的契尾。《賣契》寫明了買主、賣價、不動產種類、應納稅額、面積、立契年月日和賣主以及中人等信息,與張允豐民間賣地文契記載內容吻合,文契多處蓋有“新頒契紙”“福鼎縣政府印”等大紅方印。
梅學贊家中還保存著一本中華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由福鼎田賦糧食管理處頒發的《地糧戶折》等官方分發折頁冊子。據梅學贊介紹,民國時期,他家祖輩在當地是一戶比較富有的人家,祖輩花了大量的資金購買土地,用于擴大農業生產。1949年后,土地實行公有制度,土地所有改為集體所有制。這些土地也就成為集體土地。對于有這么多契約文書的來歷,家里人從來沒有提過,只是前段時間其兄去世后家人整理遺物時發現這些契約文書,他們看過這些契約后,認為有一定的歷史研究價值,就保存下來。
柏柳村的另一村民梅富省也展示他家保存的民國時期的多份契約文書。這些契約文書有白茶園地買賣、房屋買賣、分家等民間契約文書。
據當地文化站工作人員介紹,清朝及民國時期契約文書分為民契和官契,也就是“白契”和“紅契”。白契是指舊時土地、屋基的買賣雙方邀請當地有威望的人士以及本族親屬做見證人,在民間契約文書上寫明賣主姓名和出賣原因,載明土地面積數 (或屋基間數 )、價格及坐落位置、四至及其他約定,由當事人和見證人在契約上簽字畫押。這樣所立的契約稱“白契”。白契一旦呈當地官府照驗登記納稅驗契,并粘貼上由官方排版統一印刷的典買文契(即“契尾”),再加蓋大紅的官府騎縫章后,才具法律效力。這樣的地契叫作“官契”,也叫“紅契”。紅契是政府或法律認可的產權憑證,作為地契、房契等的重要附件,相當于官府頒發的財產所有權證,受法律保護。
民國時期,民間土地房產買賣方式,主要以“白契”的形式畫押立據就行。一般不到官府進行登記(即辦理公證)手續,契約紙就是普通的棉紙,而不是從官府買來的專用契紙,在契約上沒有官府的大紅印,也沒有尾契。這也是如今在坊間“白契”較為常見,而“紅契”較為稀少的緣故。
從點頭鎮柏柳村發現的這些契約文書,可以看到民國時期當地農村土地財富的變遷和社會的貧富兩極分化過程。這些土地買賣文契及政府票據文書的發現,對于研究當地民國時期土地占有、土地稅制、地權轉移等社會狀況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