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公安部11月30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范和加強警旗管理,維護警旗尊嚴,增強人民警察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12月1日《人民公安報》)
警旗是人民警察隊伍的重要標志,是人民警察榮譽、責任和使命的象征。人民警察是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神”。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僅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有1.4萬余名民警英勇犧牲,10余萬名民警負傷,3700余名民警被評為烈士。在今年上半年疫情防控和維護安全穩定工作中,共有169名公安民警因公犧牲。可以說,由紅藍兩色組成、紅色為主色調的警旗,同鮮紅的國旗一樣,也是無數人民警察用鮮血和生命換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明確規定: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相比國旗使用場合的廣泛性,警旗主要用于人民警察隊伍重要活動儀式、重大節日慶典及國際警務交流等場合,但也難以保證不會出現侮辱警旗的情形。國旗的尊嚴不容褻瀆和侮辱,警旗的尊嚴同樣不容褻瀆和侮辱。
《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要求,使用警旗必須報經受旗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制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對非法制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場合故意以損壞、涂劃、玷污、踐踏、焚燒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說,警旗只限于人民警察隊伍使用,且必須經過批準,其他組織和個人絕不能非法制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
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來說,都應當像尊重和愛護國旗一樣,尊重和維護警旗尊嚴。對此,筆者提出兩點建議:一是結合國家憲法日和平時普法教育,在全社會開展關于國旗法以及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的宣傳教育活動,讓人人學法、知法、懂法,做到依法辦事;二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門,要認真檢查警旗的制作、發放、使用與回收處理等情況,及時糾正違反規定使用警旗的單位,聯合有關部門嚴肅查處非法制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或者在公共場合故意以損壞、涂劃、玷污、踐踏、焚燒等方式侮辱警旗的違法犯罪行為。
“偉大的祖國賦予我使命,復興的民族給予我力量。忠誠的道路浴血榮光,英雄的足跡越走越長。”對每個民警來說,都要做到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履行好捍衛政治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安寧的職能使命,為警旗增輝添彩。(臺江區委文明辦 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