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擾民怎么辦?河南許昌日前立法規(guī)定,21點后禁止跳廣場舞。12月2日,許昌市舉行《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新聞發(fā)布會。其中,《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唱歌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夏季每日21時至次日6時、冬季每日21時至次日7時,禁止進行以上產生噪聲的文體活動。”對違規(guī)者將“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12月4日《每日經濟新聞》)
這意味著,市民在晚上9點之后,就不能再跳廣場舞了。近年來,廣場舞擾民引發(fā)矛盾沖突在各地時有發(fā)生。作為很多市民群眾都喜愛的一項運動,跳廣場舞既可以健身又可以社交,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不注意時間、場合,就會給他人帶來嚴重的困擾。
對廣場舞進行立法規(guī)范,許昌不是第一家。僅今年以來,就有多個城市出臺相關法規(guī),如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10月30日公布的《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都明確規(guī)定開展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但對廣場舞時間段作出明確規(guī)定,許昌是相關立法為數不多的城市。
對于廣場舞時間為何以21點為界,許昌市人大常委會調研室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從時間上劃分,比單純地用“噪音分貝法”去管控容易操作一些。21點是早還是晚?不同地域、不同作息的人,可能有不同的判斷。但以“不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為前提,21點是一個相對合理的時間點。許昌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先后有11.2萬余人參與網上調查問卷,說明這一時間點是征求了很多人的意見,充分尊重了公眾的權利要求。
西方國家有諺語說,“你的權利止于我的鼻尖”“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壞我的美夢”。意思是無論何種權利,其行使的前提是不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超越了這個邊界,權利便不再為權利,行為也就不再受到保護。市民群眾有跳廣場舞的權利,但也應尊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權利。對于絕大多數居民來說,通常在晚上9點以后就準備休息,第二天6點左右開始新一天的生活。許昌立法規(guī)定“晚9點后不準跳廣場舞”,既是對廣場舞愛好者以“不影響他人”為前提的權利的正當限制,也是對社會自由與和諧的保證。
尊重是一切文明行為的起點,是做人的基本道德。我國作為文明古國,一直享有“禮儀之邦”的美名,自古以來把尊重他人作為評價一個人是否文明的標準。“不影他人”也是一種尊重。如何滿足市民喜歡健身和追求安靜的不同訴求,考驗著一座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只有以“不影響他人”為前提進行立法規(guī)范,廣場舞才能跳出文明范。(臺江區(qū)委文明辦 付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