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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有限制,遛狗需牽繩。日前,經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自今年10月1日起,《漳州市城市文明養犬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
《規定》圍繞養犬登記、犬只防疫、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禁入場所和收容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十五條規定。這是漳州市首部關于城市養犬規范的地方性法規。
養犬數量有限制。根據《規定》,養犬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漳州市有固定住所,每個固定住所限養一只犬只。
生了小狗怎么辦?飼養犬只繁殖幼犬超過限養數量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超出限養數量的犬只轉讓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養犬需接種疫苗,辦理登記。養犬人應當到免疫定點機構定期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并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遛狗須牽繩,避讓他人。養犬人攜犬外出時,使用犬繩(鏈)牽領,犬繩(鏈)長度不超過一點五米,主動避讓他人,并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物;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時,應采取為犬只佩戴嘴(頭)套、懷抱犬只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等安全措施,并避開高峰時間。
養犬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生活。養犬人不得放任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在公共樓道、綠地等住宅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犬只禁止出入部分公共場所。禁止攜帶犬只出入國家機關、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兒童活動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候車(船、機)廳、醫療機構、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殘疾人攜帶的導盲犬、導聽犬、輔助犬除外。攜犬乘坐出租汽車的,需征得駕駛員和同車乘客同意。
棄養寵物犬、養禁養犬將面臨處罰。禁止飼養列入禁養犬名錄的犬只,違者按每只二千元處以罰款。禁止遺棄犬只,違者處一千元罰款。
建設犬只收容場所,設立禁養犬名錄,受理不文明養犬行為投訴舉報。根據《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犬只收容場所,救助處置各類流浪犬。禁養犬名錄由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確定、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建立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實行免疫、登記、無害化處理和監管信息共享,接受處理群眾投訴、舉報。
過渡期六十天。對于《規定》施行前已經飼養的犬只,屬于禁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犬只遷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屬于超過限養數量的非禁養犬的,養犬人可自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養犬登記。
此外,《規定》的配套實施細則目前已進入征求意見階段,涵蓋如何辦理養犬登記、犬只死亡如何處理、無主犬只如何收容等市民關注的多個熱點問題,經修改完善后將與《規定》同步施行,確保法規全面具體、落實到位。(福建日報見習記者 張子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