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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出臺城市文明養犬實施細則
“汪汪隊”需辦理“電子身份證”
近日,漳州市印發《漳州市城市文明養犬若干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犬只免疫檢疫、犬只登記、養犬行為規范、收容留檢與處理等方面提出30條具體規定,通過法治手段規范養犬行為,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協同、公眾參與的現代化養犬管理體系。《實施細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據《實施細則》,狂犬病免疫定點機構應當如實記錄養犬人、犬只品種、疫苗品種、接種日期、免疫有效期、接種人員等免疫接種信息,發放犬只免疫證明,為犬只植入電子芯片,并將免疫接種信息、電子芯片識別碼等錄入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犬只電子芯片需記載養犬人姓名、住址、聯系方式,以及犬只品種、免疫情況等信息。
市民申請辦理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養犬申請書、文明養犬承諾書,養犬人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養犬人固定住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使用權證明,犬只的有效狂犬病免疫證明、電子芯片識別碼等材料,并拍攝犬只站立正、側面彩色照片。因輔助、導盲、導聽等服務需要飼養服務犬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和服務犬的相關專業訓練證明。
城市管理、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托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及時將本部門涉及的養犬管理信息錄入系統,實行犬只免疫、養犬登記和監管等信息共享,實現犬只全生命周期電子檔案管理。養犬管理電子檔案需明確記載養犬人的姓名(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犬只的品種和出生時間、犬只主要體貌特征、電子芯片識別碼、犬類準養證發放時間等犬只登記記錄、注射狂犬病疫苗時間等犬只免疫記錄、養犬人違反養犬規定受到處罰的記錄以及其他需要記載的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養犬管理信息僅用于養犬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違反保密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此外,養犬人攜犬外出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管理秩序,需使用長度不超過1.5米的犬繩(鏈)牽領犬只,需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區域便溺,避免犬吠擾民或者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等情形發生;飼養的犬只繁育幼犬后,養犬人應當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自行妥善處理或者送至收容場所等方式合理處置,不得遺棄。接收臨時寄養犬只的,被寄養的犬只應已辦理犬只登記。個人接收臨時寄養犬只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只,寄養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違法養犬行為,并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等進行投訴、舉報。城市管理、公安、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時受理、處理群眾投訴、舉報。(漳州文明網 漳州融媒 蔡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