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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以良法善治助力“海上福建”建設
東南網10月12日訊 (福建日報記者 蘇依婕)
《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10月11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省公安廳、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等相關單位負責同志介紹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福建是海洋大省,海岸線長度約占全國海岸線總長的1/6,居全國第二位;海洋經濟總量連續多年突破萬億,占全省GDP比重超20%。
“《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我省海岸治安管理進入‘法治化、規范化、智能化’新階段。”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陳文榮在發布會上指出,《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加快建設海洋強國部署的重要保障、適應海岸治安管理體制政策發展變化的迫切需要、固化我省專項整治成果經驗的重要舉措,將為我省海岸治安管理提供系統性、法治化的制度支撐。
據介紹,《條例》共五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員治安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總體既注重體現福建特色,又著力增強可操作性。
聚焦齊抓共管,織密協同防控網。
近年來,福建省公安廳指導沿海公安海岸部門會同海漁、海事、海警、海關緝私以及邊檢部門建立“五海一邊”涉海安全執法協作機制,協作效應充分釋放,全省涉海事、行政案件查處數同比明顯上升。
《條例》要求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五海一邊”等涉海執法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執法協作,實現“信息互通、聯合執法、線索互移”。同時,推進海岸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設,要求重點海岸、碼頭安裝智能公共視頻設備,推動船舶定位裝置全覆蓋,促進船舶安全管理。此外,設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群眾舉報違法線索,構建“專業防控+群眾防線”的雙重屏障。
聚焦海岸要素,壓實主體責任鏈。
我省區位特殊,出海船舶基數大、岸線復雜綿長,海岸治安管理工作任務繁重。
“制定海岸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規,必須立足我省實際,彰顯福建特色。”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吳黎靜說,在制度設計上,《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海岸相關活動和重點區域安全防控,將沿海民宿、網約房等經營性留宿場所納入治安管理,將事故易發多發的海岸區域劃定為危險區域,對海岸舉辦群眾聚集性活動提出安全監管要求,切實保障海上新業態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黃洪旺介紹,《條例》根據海岸治安執法主體變更、管理方式變化等新形勢,明確公安機關的海岸治安管理職責,要求公安機關建立海岸治安巡防機制。明確沿海港岙口、碼頭、臨海景區經營者和從事海域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等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強數字化、智能化監管,推進基層執法場所和隊伍建設,著力解決科技管控缺位、基層基礎薄弱等問題。
聚焦重點難點,強化管理全流程。
為了從源頭防范安全風險,《條例》明確船長(船舶所有人)為船舶治安管理責任人,負責船員信息報備、安全知識培訓等,要求出海船舶必須清晰標明船名或識別牌號,配備并正常使用定位裝置,未經批準不得進入、停靠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入的海域、島嶼。明確出海人員需隨身攜帶有效證件,嚴禁無證駕駛、超載航行,不得攜帶、私藏、留用違禁物品等禁止性規定。
長期以來,我省沿海各地普遍存在服務于群眾生產生活的鄉鎮船舶,這些船舶數量多、分布廣、安全系數較低、風險隱患較大。省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翁新平介紹,我省在全國率先部署開展海上船舶安全專項整治,對符合條件的10.6萬艘鄉鎮船舶進行規范納管,建成242個沿海船舶管理單位,組建配備了船管員隊伍,并依托海上船舶安全綜合管理系統對鄉鎮船舶開展“人防+技防”監管和服務,海上生產秩序更加安定穩定。
針對我省沿海鄉鎮船舶數量多、管理難等問題,《條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重點設定了鄉鎮船舶備案主體、禁止性行為和罰則等全過程管理制度,保障鄉鎮船舶規范經營作業。
聚焦法律責任,劃定違法高壓線。
陳文榮介紹,《條例》對違規修造船舶、未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船舶擅自進入禁限海域等行為,明確了責令整改、警告、罰款的階梯式處罰措施,確保“執法有溫度”。對涉及走私、偷渡、非法捕撈等違法行為,規定與刑事處罰的銜接機制,確保“執法有力度”。對在本省沿海范圍內查獲的無船名船號或者船舶識別牌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由相關部門聯合核查、分類處置,杜絕“一查了之、反復反彈”,確保“違法有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