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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海波
泉州市日前召開《泉州市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宣布《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志著當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入法治化、規范化、常態化的全新階段。
社會信用體系是現代社會高效運轉的“潤滑劑”,在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社會治理效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特別是當前我國正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健全并用好社會信用體系正當其時。
近年來泉州市大力推動社會信用建設突破發展、提檔升級,列入全國“第四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具備向更高水平、更高標準發展的基礎和條件,迫切需要立法推動信用建設向縱深發展。《條例》的頒布,即是地方立法主動適應改革與發展需求的重要體現。
社會信用體系越健全,所釋放的“信用紅利”就會越突出。《條例》圍繞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重點領域信用建設、社會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規范發展等作出全面規定,并強調構建覆蓋各類主體的社會信用體系,為維護公平有序競爭市場秩序、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特別是,《條例》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誠信履約、督促整改、責任追究等機制,嚴格履行向經營主體作出的政策承諾及訂立的各類合同,并將政府失信信息納入政務誠信記錄。
眾所周知,政務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重要組成部分,且政府在信用體系建設中具有表率作用,不僅直接影響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也具有較強的外部性,與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和營商環境質量等都有著直接關聯。
信用的關鍵在“用”。如《條例》強化對守信行為的激勵,包括為守信主體在創業扶持、技能培訓、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中提供便利;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政府組織的評先評優中,同等條件下將守信主體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支持金融機構對守信主體在融資授信、費率利率、貸款償還、擔保措施等方面給予優惠或提供便利等。這些都建立在健全的信用體系的基礎之上,其最終目的,就是通過用好信用機制為各領域的運轉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可以說,各領域的信用體系越健全、共享和應用程度越高,營商環境優化、“放管服”改革的空間也就越大。
加快構建覆蓋各類主體、制度規則統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會信用體系,推動社會信用體系與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各環節深度融合,本質上是為社會綜合發展“降本增效”。揆諸現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可以挖掘的“信用紅利”還非常可觀,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