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份合作制林場模式。主要是將林農手中的林地、林木產權,經資產評估折成現值后,由具有實力的股份合作公司按一定比例進行收購(通常為10%-70%),引導林農跨村、跨鄉鎮、跨縣區開展股份合作經營,由股份合作公司負責采伐銷售,并由股份合作公司委托原林權持有林農負責管護,采伐收益按雙方持股比例進行分配。這種經營模式,既有效擴大股份合作林場的規模,為林場節省大量管護成本,又使轉讓林權的林農成為山林管護的主體,有山可耕,有穩定的收入保障,避免了"失地"現象,真正實現了林場與林農的"雙贏"發展。例如,從事森林經營的民營企業森發技貿有限公司與近300戶林農合作后,企業自身得到迅速發展,現已擁有森林經營面積5.3萬余畝,年均實現合作林農收益100余萬元,年支付林農勞務工資70余萬元。
3、"公司+基地+農戶"模式。主要由木竹加工企業與各類家庭股份合作林場(或農戶)簽定協議,以林場(或農戶)經營的山場作為企業原料林基地,實行資源定向培育,為企業提供優質原料,企業則負責為林農提供資金與技術支持,實現林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強強聯合。例如,永安市林業上市龍頭企業永林股份公司主要采取四種運行模式,充分調動了林農參與公司林地經營積極性。一是"三七"模式。即由林農提供符合條件的林地,由公司投資造林,管理成林,林木收益30%歸林農,70%歸投資方。二是預支收益,利潤分成模式。即對營造以纖維材為主的短周期桉樹原料林,由公司按合作面積,從造林當年開始,每年按照一級地70元/畝、二級地50元/畝、三級地30元/畝預付給林農作為固定收益,林地主伐后純利潤10%歸合作方,90%歸投資方。三是合同訂購模式。即林農按照公司規劃的造林類型和標準,自己投資營造桉樹工業原料林,并與公司簽訂合同,生產的木材全部按市場價定向銷售給公司。公司按不同桉樹品種和造林密度,每畝補助苗木款30-50元。四是林分轉讓,林地合作模式。即林農將現有桉樹林分和近熟林林分轉讓給公司,同時將其林地與公司合作,并參照預支收益,利潤分成的模式,由公司每年按照一級地70元/畝、二級地50元/畝、三級地30元/畝標準向林農(林權持有人)支付林地使用費,林地主伐后純利潤10%歸合作方,90%歸公司。又如,福建省永林竹業有限公司和永安市吉通板業有限公司本著"自愿、有償、公正"的原則,在永安市8個村推行"林權有償轉讓、竹山返包林農"和"林地入股、竹山返包"兩種合作模式,建立企業原料林基地,解決了農村竹農固定資產變現難、竹林抵押貸款難、竹業生產資金缺乏,以及筍竹加工企業融資抵押物缺乏等問題。目前,企業與林農達成合作意向面積10萬畝,完成簽約竹林面積1.3萬畝,直接受益竹農500余戶,已獲首批竹山林權證抵押貸款300萬元。這種經營模式使林場(或農戶)與企業結成穩定的產銷關系和合理的利益關系,實現了林場(農戶)與加工企業的雙贏,促進了永安市林竹資源培育與加工產業的共同發展,對擴大我市林竹企業融資規模,提高林業經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4、組建林業行業協會。2004年10月,永安市在全國率先成立永安市林業要素市場,在各鄉鎮成立社會化服務總協會,重點引導各村成立各類"民辦、民管、民監督、民受益"的專業協會,為林農提供種苗、技術、防護、營銷等方面的服務,并按照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的原則規范運作,提高服務質量,有效提升了林農素質,促進了林業生產組織化、集約化。一是組建竹林資源培育行業協會。主要負責竹業高效經營技術的傳播、推廣指導,生產資料的統一采購調運、產品生產標準的制定和產品加工銷售的統一代理等工作,如上坪鄉龍共村科學育竹協會、洪田鎮磉溪村的竹業協會等。目前全市此類互助組織達53個。二是組建速豐林培育行業協會。主要負責速豐林新品種的選擇推廣和栽培技術指導,肥料與生產資料的統一采購調運等服務。目前全市共建有17個桉樹協會。三是組建林竹加工產業發展互助組織。主要根據加工產品種類或屬性的不同,遵循企業和業主自愿、互助的原則組建若干行業協會組織,負責開展同類產品的市場調查、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技術培訓與推廣、產品質量標準的制定與組織實施、成員企業的生產質量與銷售價格的統一監督等自律活動,如永安市竹膠板專業協會、竹香芯協會等。目前永安市共建有這類行業協會43個。四是組建林業服務型的行業協會。主要負責開展技術服務項目和產品的推介,林業投融資的協調擔保與資信評估,市場營銷網絡的建設維護,產品品牌的建設與監督等工作,如永安市筍業協會、市林業信用協會等。目前這類行業協會已有24個。五是組建林業保護互助組織。主要負責和承擔成員單位森林病蟲害防治、預防森林火災和預防亂砍濫伐等行為的發生,確保森林資源安全。目前全市已建有安砂庫區護林聯防協會等行業協會112個。這些林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承接了"林改"后林業行業很大一部分管理職能,一方面解決了林改后涉及千家萬戶的科技服務、采伐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等一系列難題,形成了科技在林業生產上推廣應用的新載體,建立了林農與科技人員聯系溝通的長效機制,提高了科技興林水平和科研成果的轉化速度,消除了林農在林業經營管理上技術力量與專業能力不足等后顧之憂;另一方面,促成了政府在發展林業經濟中社會職能的順利轉移,又保證了宏觀管理作用的持續發揮到位,使林業集約經營水平和質量穩步提高,真正實現了林改后資金流、技術流、信息流向林業集聚的改革目標。
責編:陳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