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青島市李滄區在司法實踐中探索實施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著力推進“封存前科 開啟光明”行動。該制度試行一年來,李滄區先后對4名申請人進行犯罪前科封存,使這些未成年人徹底擺脫了心理陰影,放下了思想包袱,輕松開始了新生活。
一、實施前科封存制度的起因
(一)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根本需要。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會議上強調指出:“要切實加強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的立法和執法工作,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對未成年犯罪人前科進行封存或消滅是世界性趨勢,《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和我國簽署的《聯合國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簡稱《北京規則》),對此均有明確規定。目前,我國法律中雖沒有明確的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滅或封存制度,但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犯罪法》關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未成年人保護優先的原則,建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有法律依據,同國際接軌,是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需要,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加強未成年犯罪人教育轉化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上升趨勢,成為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做好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轉化工作,是迫切的現實需求。然而,李滄區在實踐中發現,影響未成年犯罪人健康成長的最大因素,往往不是刑罰的嚴厲懲罰,而是犯罪經歷對其本人及親屬持久的負面作用。由于犯罪記錄將跟隨犯罪人終生,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被赦免后,仍然生活在“犯罪人”的陰影中,背負沉重的思想包袱,心理嚴重自卑封閉,再加上社會歧視及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均受影響,導致這部分人自暴自棄、自我放縱,有的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鑒于此,李滄區從有利于降低刑罰對未成年犯罪人成長的不良影響,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教育轉化,有利于家庭穩定、社會和諧出發,探索實施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二、前科封存制度的內容條件
(一)前科封存制度的含義。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是指當受到有罪宣告或者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在具備特定條件,特別是面臨升學、復學、就業及參加相關技術技能資格考試等,前科可能對其產生阻礙的情境時(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由法定機關依照設定的程序,封存其曾被宣告有罪或被判處刑罰的記錄的制度。該制度將輕罪、未成年、積極悔改、回歸遇到障礙等列為適用條件。
(二)前科封存制度的適用對象。該制度適用于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李滄區,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緩刑、管制、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罪人。且該犯為初次犯罪,前科存續期間服從生效的判決、裁定,前科存續期間沒有新的犯罪行為,無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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