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科封存制度的適用時間。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單處罰金、緩刑或者管制的未成年人,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可以申請封存前科;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未成年人,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可以申請封存前科;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被假釋時已滿十八周歲的,也可以申請封存前科。
三、前科封存制度的組織實施
(一)組織機構。設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聯席會議,由區(qū)政法委、綜治辦、法院、檢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勞動局、教體局、團委等機關組成,負責對前科封存及解封作出決定,對實施過程進行監(jiān)督。在區(qū)法院設立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負責前科封存的受理、審查、調查、報批、送達、復查等日常工作。
(二)權利告知。規(guī)定審判機關在宣告判決后或判后幫教時,刑罰執(zhí)行機關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或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社區(qū)矯正組織在社區(qū)矯正過程中,應及時告知符合上述條件的未成年犯罪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前科封存的權利、條件及程序。
(三)程序實施。前科封存按照申請、受理、審查、報批、送達的程序進行。聯席會議辦公室接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申請后,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查,對符合前科封存規(guī)定條件的,征詢刑罰執(zhí)行機關或社區(qū)矯正組織及其他機關意見,適時召開聯席會議,作出封存前科或不予封存前科的決定,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封存前科決定書》及《被封存人員義務告知書》送達申請人,將相關材料交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執(zhí)行、備案。前科封存專門機構定期組織對被封存前科人員進行復查。
(四)檔案管理。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別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并由專人對決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進行管理,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上述機關同意,任何人不能借閱、復制、摘抄、更不能泄露檔案內容。其他相關單位收到封存前科的決定后,也及時將檔案中的犯罪記錄材料抽出封存。前科檔案封存后,犯罪記錄將不會出現在個人檔案中,對升學、就業(yè)等都不會產生影響。
(五)封存解除。被封存前科的人員在前科封存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被發(fā)現在前科封存前尚有應受追究的違法犯罪行為未受到追究,對其前科解除封存。解封由負責偵辦違法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向前科封存專門機構提出,經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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