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關于對福建杉林地產有限公司作出不良行為記錄
的公告
公布內容
責任主體類別
房地產開發企業
責任單位(全稱)
福建杉林地產有限公司
不良行為認定主管部門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不良行為
主要事實
該公司在銷售福州杉林悅榕公館項目6#2405單元過程中,對該6#樓仍處于在建工程抵押狀態的情況,未向購房人履行告知義務,在與購房人簽訂的《訂購協議書》中未載明在建工程已抵押及辦理解押手續的有關內容,違反《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9條和《福建省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6條第(四)項的規定。省住建廳會同福州市建委、房管局、交易中心對該單位進行約談,責令其整改。
處理措施
對該公司違規行為作出一次不良記錄,記入該公司信用檔案,并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上予以曝光,曝光期限6個月。
不良記錄公告
期限
6個月(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
發布日期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