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洪泰銅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卓良;營業執照注冊號:350981100000461;地址:福安市賽岐經濟開發區大留工業區):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廳已經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銅帶項目未配套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
2.銅線項目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使用,部分污水未收集處理,通過地面漫流外排。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水樣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關于“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關于“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的規定。
2014年5月7日,我廳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4〕9號),明確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權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收到我廳告知書后,于5月13日向我廳提出《從輕行政處罰的報告》,以公司已及時著手購買污水處理設備進行整改和信貸受影響等理由申請從輕處罰。我廳經審議,認為以上理由不影響對你公司違法事實的認定和處理。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4年3月19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14年3月19日現場照片;
3.水樣監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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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4〕9號);
6.2014年5月7日《福建省環境保護廳送達回證》;
7.福建省洪泰銅業有限公司關于要求從輕行政處罰的報告(洪銅字2014(010)號)。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關于“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第8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的細化標準,責令你公司停止銅帶項目生產,直至驗收合格,處二十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關于“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第24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細化標準,責令你公司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十五日內改正銅線項目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處五千一百零二元罰款。
綜上,我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銅帶項目生產,直至驗收合格;
2.責令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十五日內改正銅線項目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
3.處罰款人民幣二十萬五千一百零二元(兩項違法行為的罰款合計數)。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認真填寫繳款書,并到當地商業銀行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單位:
收款單位:寧德市福安市財政局
收繳國庫:國家金庫-寧德市福安市支庫
預算級次:省級
科 目:103050199
名 稱:其他一般罰沒收入
監繳機關:福建省財政廳
備 注 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送達我廳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廳委托福安市環境保護局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廳和福安市環境保護局。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罰款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