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4年10月14日南靖縣環保局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靖環罰字〔2014〕18號);
2.2014年10月2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3.2014年10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
4.2014年10月28日現場取證照片;
5.2014年10月28日現場采樣監測報告;
6.漳州友利達紙業發展有限公司《停產報告》、《生產記錄》;
7.《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儀數據比對監測報告》;
8.福建省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系統上傳數據截圖;
9.2014年11月17日對漳州友利達紙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景喧做的調查詢問筆錄;
10.漳州友利達紙業發展有限公司《在線監測設備維護表》;
11.從福建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調取并打印的你公司2014年部分時間段流量歷史數據,及從你公司廢水在線監控設施數采儀調取并打印的2014年部分時間段流量歷史數據;
12.漳州友利達紙業發展有限公司2014年9月-10月報備停產材料;
13.《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5〕1號);
14.2015年1月13日《福建省環境保護廳送達回證》;
15.漳州友利達紙業發展有限公司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書和廢水治理改造工程設計方案。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及《污染源自控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擅自拆除、閑置污染源自控監控設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以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第39點之規定,并綜合考慮你公司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之相關規定,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針對你公司排放廢水COD超標26.5倍的環境違法行為(鑒于你公司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原處罰告知書中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治不再執行),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5倍的罰款人民幣1263252元。
2.針對你公司擅自閑置廢水自動監控設施環境違法行為,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的罰款人民幣252650.4元。
3.兩項罰款合并共計人民幣1515902.4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認真填寫繳款書,并到當地商業銀行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單位:
收款單位:南靖縣財政局
收繳國庫:國家金庫-漳州市南靖縣支庫
預算級次:省級
科 目:103050199
名 稱:其他一般罰沒收入
監繳機關:福建省財政廳
備 注 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送達我廳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廳委托南靖縣環境保護局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廳和南靖縣環境保護局。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罰款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