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福建省環保廳獲悉,《福建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施意見(試行)》近日印發,規定從2017年開始,在全省范圍內分級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企業,強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具體包括以下十類企業:環境保護部公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兩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重點監控企業;未列入重點監控但屬于重污染行業的企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內企業;從事能源、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資的企業;上一年度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上一年度被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掛牌督辦的企業;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其他企業。
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環境管理、生態保護和社會監督4個方面,根據評價內容和評分標準綜合評價,確定環境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分為4個等級,以不同顏色標識:環保誠信企業,綠牌;環保良好企業,藍牌;環保警示企業,黃牌;環保不良企業,紅牌。
對環保誠信企業,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或其他補助資金,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示范項目、循環經濟試點項目等,還可享受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對環保不良企業,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其列入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對象,不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項目、清潔生產示范項目、循環經濟試點項目和環保科技項目;取消環保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等資格,在其他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中出具否定性意見,并建議對環保不良企業不予授予先進企業或個人的榮譽稱號;責令其向社會公布改善環境行為的計劃或承諾書。(記者
莫思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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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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