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愿擔的責任誰來擔
校車問題非某一個部門能夠解決,但政府不能缺位
不辦校車,還緣于不愿擔責,這是很多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的難言之隱。一些老師透露,現在一些學校有專門的車接送學生,卻不會去相關部門登記,他們就怕“出事擔責任”。
為千方百計規避可能發生的事故責任,很多民辦學校都與司機簽訂了掛靠合同,校車在外發生事故后,賠償責任人是車輛實際所有人(即司機或校車承包商)及相應保險公司,學校作為名義上的車主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記者在南昌市教育系統采訪時發現,大部分校車是掛靠在幾家固定公司里的。很多中小學、幼兒園都認為,如果車輛不是學校的,交通安全就與學校無關,學校也管不了。
一些利用自有車輛接送學生的學校、幼兒園,由于大多未在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政府監管也難以到位。青山湖區教育體育局局長胡小明說,3年中,只有一所學校到局里蓋過章、備過案。
學校不愿負責,那么,校車究竟該由誰管,教育主管部門,交通部門,還是公安部門?安全發展,出路何在?
有專家認為,對于校車管理,之所以各部門監管職責劃分不清,是因為,校車是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一種交通運輸服務,還是屬于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或者是一種經營性質的行為,這個問題目前還不清楚。
山西省人大代表張月芝分析,目前交通、公安、教育、安監等多部門都負有監管職能,但又各有實際困難?!敖逃块T熟悉情況但無直接管理權,交警有路面執法權但無法全程監管,加之部分車輛采取‘游擊戰’逃避執法部門監管,造成了目前‘教育部門管不了,職能部門抓不著’的局面。”
“校車問題并不能寄希望由某一個部門負責解決,但是,政府不能缺位,應該承擔起監管責任。”采訪中,專家的觀點非常一致。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全國政協委員李藍認為,校車的利潤率較低,責任較大,如果完全交給自由競爭的市場,恐怕不會有企業愿意辦校車。而且,推廣校車需要多方面資源,是單純的社會力量沒有能力提供的。比如立法保證校車的路權,完善校車的標準;交通部門、教育部門等多方協調配合等。所以,政府必須承擔起主導責任,推動校車工程。
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部教授袁桂林也認為,政府應該在辦校車的時候,起到主導、協調、監督、服務、保障的作用。政府不一定要具體的負責校車的購買、運營等事務,但可以鼓勵企業、學校來辦校車,政府負起監管責任,并承擔一些統籌規劃的工作,比如路線的設計等。
山西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譚克儉則建議,在目前政府財政無法有效滿足為公立教育機構購置校車的情況下,可以引入社會中介和資本,通過招標或是承包的方式,在政府的有效監管下,將校車經營社會化企業化,利用社會化資本為公共教育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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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