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訂高速路征遷安置辦法 先安置后拆遷
東南網-福建日報8月5日訊(本網記者 吳宏雄 實習生 李麗鵑) 記者從省交通運輸廳獲悉,我省高速公路建設實行補償款與征遷工作經費分開,補償款按標準直接補償到戶。地方政府及其征遷機構作為管理服務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與補償款利益分離。省交通運輸廳、省高指近日修訂出臺《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征遷補償安置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著重體現在安置征遷過程中群眾主體地位,全面推行“無阻礙施工”,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為突出被征遷群眾利益主體地位,《辦法》規定對征遷面積及地面物數量確認無異議后,由征遷機構與被拆遷戶直接簽訂協議。地方政府先落實被征遷群眾安置工作后再實施拆遷,充分尊重群眾居住權益。補償款和工作經費分立專戶管理,經確認后的補償款由國土部門從征遷資金專戶直接全額存入被征遷者個人賬戶,不通過鄉、鎮、村發放。征遷工作經費另設專戶管理,由項目業主按照進度分期到位,并建立激勵機制,早完成多獎勵工作經費,遲完成多扣減工作經費。
《辦法》要求實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嚴格按法定程序開展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確保征遷工作的公平公正。市、縣級征遷機構應設立征遷信息平臺,公告征遷安置工作方案和補償標準,對被征遷單位、個人的征遷面積、地類、結構類別、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及安置方案在鄉鎮、村(居)委會兩級進行公示。對征遷面積丈量和地面物清點,做到征遷機構、項目業主、國土部門、鎮、村、所有權、設計方代表等“七到位”簽字確認。因設計變更增加的征遷面積和地面物清點還需施工單位、監理代表簽字確認。征遷機構、國土部門要嚴格按批準的標準和確認的數量計算補償款,工作人員沒有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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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靈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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