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央視報道有人組織武漢在校大學生“槍手”前往河南杞縣等高考考點參加替考。教育部回應稱,已派出工作組趕赴河南省、湖北省指導督辦調查。河南省招辦回應稱,2014年該省已查實違規違紀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6月18日《新京報》)
違規考生165人,其中替考者就占了絕大多數,可見替考作弊已成“產業式發展”和“規模式效應”。事實上也是如此,隨著報道的深入,相關內情也逐漸浮出水面,從高考前幾個月,武漢幾所大學教學樓廁所內出現招募高考“槍手”的小廣告,到考試前,考試組織者向每位“槍手”支付5000元定金,考試結束后將根據成績補發“獎金”;從“槍手”價格一本三萬、二本兩萬、重點五萬,到買通關系打點一個考場起碼7萬,再到驗證指紋時,監考老師發現破綻不阻攔,一個作案鏈得到了完整呈現,一切防控措施和制度安排,在糖衣炮彈之下都形同虛設。
外界有舉報,媒體有曝光,而唯獨監管卻始終后知后覺。一個作案多年的團伙,再加上招聘“槍手”的小廣告昭然若揭,可見高考作弊現象的嚴重性。而事實上,近年來盡管管控措施越來越嚴,但高考作弊的案例卻不時發生,有些案件還相當嚴重,其背后的原因就值得思考。就其根本來說,還是處罰失之過軟,違法成本過低,無以遏制作奸犯科者的沖動。
就教育部的回復來看,其處理分為幾個層次,一是對涉及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一律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二是對偽造、變更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考生,取消當科成績,并禁止參加其他國考1-3年;三是對替考的大學生“槍手”,將開除學籍。同時,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確切的說,這樣的處理遵循了一定的慣例,也符合《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規定,但就整體來說明顯偏輕,無以達到觸及靈魂的效果。若沒有社會誠信體系的風險和入刑的代價,單純的禁考、取消成績和開除學籍,恐怕很難起到威懾作用。
然而,這類案例在香港的處理卻完全不同。2012年2月27日,3名內地男子在香港使用假身份證明文件代人參加托福考試,被判實時入獄10個月。裁判官斥3被告明知故犯,令國際認可的考試評估制度受損,行為可恥。就國外來看,類似的行為同樣會有入刑的風險。反觀國內,替考事件處罰遭遇法律空白,即便交由司法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定,重則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正是基于此,才有檢察官建議在《刑法》中增設“非法組織替考罪”。
從2008年的“甘肅天水替考案”,到2012年的“河南開封替考案”,再到2012年的“內蒙古師范大學區外院校美術類考試替考案”,無不面臨著無法可依的尷尬。時下,替代已有產業化趨勢,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門類越來越多,手段越來越先進。在泛濫成災的趨勢之下,跳出道德約束的思維定勢,用刑法規范“槍手”、打擊“替考”已勢在必行。(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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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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