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徐林東有“偏執性精神障礙”,需要送院治療,在程序上,也應征求其監護人的同意。精神病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有監護人對其進行監護。而監護人的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民法通則》第17條還明文規定了監護人的排序,即先配偶,再父母,再成年子女,再其他近親屬,然后才是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情況下,才能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也就是說,鄉政府根本無權將徐林東送治。醫院某負責人面對徐林東的近親屬稱,“家屬沒這個權利把他接走。”“只有鄉政府才有這個權力。”如此“權力觀”,既不在理,更不合法,而是嚴重的違法。對非精神病人的違法強制救治,并且拒絕和阻止當事人離院,已然涉嫌“非法拘禁”。
依據刑法第238條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然而在多起“被精神病”事件之后,無一人被問責。正如《南方周末》最近所調查的那樣,“那些拆出人命的地方,責任官員果果個個還在”。
對“釘子戶”的暴力拆遷也罷,對上訪人的暴力截訪或“被精神病”也罷,都被放置在地方經濟發展或地方維穩的框架之下。發展是為了以政績謀官帽,截訪是為了以平安保官帽,本質都是為了維護官職的穩定與升遷。有了這個“正確”目的,手段的不正確也就可以不顧了。下屬辦事,上級問責。但下屬是為上級辦事,雖手段不當,上級又怎能對這樣的下屬問責?在絕對的權力面前,任何不馴服的人都是“精神病”,任何維護絕對權力的行為都不可究責。如果這個怪圈不被破除,“被精神病”還將繼續蔓延。在基層民主、制度正義還無法期待之前,也只有輿論的聚合才能驚動更高層級的權力,查處這種種基層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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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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