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之“解”
正如專家所說,盲目取消加分政策并不能體現“公平”,那么,應該怎樣合理完善它呢?
對于高考加分,但召彬認為有三句話可以概括:“初衷可嘉、過程異化,監督缺乏”。他建議,應該從三個方面完善加分政策:首先是制度設計,建立完善的制度框架,在制定過程中,應舉行聽證,吸納公眾參與,同時,政策的制定權應由教育部統一規范,各地方政府不該有制定政策的權力。其次,應建立全方位的監督制度,審查加分考生的資格,對加分考生進行公示。不但要有黨的監察機關監督,還要有社會監督和媒體監督。最后是加大打擊造假力度,發現一起,對造假者行政開除,還可以上升到法律程序。
胡向東說,由于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情況復雜,又處于社會轉型時期,腐敗對高考的侵蝕愈演愈烈,要確保高考加分政策執行不走樣,必須從政策制定、措施設計,到程序步驟、操作規范都予以明確規定。在具體政策制度制定時,要廣泛征求老百姓的意見和建議,盡可能照顧到最廣大的人民利益;要制定詳細的操作程序規范,使加分操作的每一步都具備“可追溯性”,都明晰可查,過程透明。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高考改革研究項目專家認為,規范高考加分已經成為共識,但如何從現實出發進行調整和改革,仍需要精心設計:
首先,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如何改革、保留多少、如何加分等,應當有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建議提高高考加分政策的決策權力,加分政策的方案應提交省人大審議和決定。
其次,大幅度減少高考加分項目。建議對目前實行的各種加分項目進行效果評估,對那些已經明顯有違考試公正,或者雖有小利但弊大于利的項目,予以堅決取消。照顧性加分政策則應提高“靶向性”,幫助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第三,賦予高校自主承認高考加分的權力。在各地對現行的加分項目尚來不及進行評估和清理的情況下,如何保障今年的考生有一個相對公平的高考競爭環境,建議可賦予高校自主承認高考加分的權力,即高校可以不承認在教育部14種加分之外的地方加分項目,在其錄取程序中不考慮加分投檔或錄取的要求。(記者 姚曉丹 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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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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